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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優惠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用于研發、教學的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二、適用研發機構1、財政部44號令規定的機構(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