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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優惠
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用于研發、教學的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二、適用研發機構
1、財政部44號令規定的機構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2、財政部45號令規定的機構
(1)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2)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3)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3、財稅(2009)115號文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1)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研發費用標準:(1)對新設立不足兩年的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對設立兩年及以上的外資研發中心,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l000萬元。
B.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C.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2)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B.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C.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具體審核辦法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三、適用設備清單范圍
1、實驗環境方面
(1)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
(2)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
(3)超凈設備(如換氣、滅菌、純水、凈化設備等);
(4)特殊實驗環境設備(如超低溫、超高溫、高壓、低壓、強腐蝕設備等);
(5)特殊電源、光源(如電極、開關、線圈、各種光源等);
(6)清洗循環設備;
(7)恒溫設備(如水浴、恒溫箱、滅菌儀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
2、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
(1)特種泵類(如分子泵、離子泵、真空泵、蠕動泵、蝸輪泵、干泵等);
(2)培養設備(如培養箱、發酵罐等);
(3)微量取樣設備(如移液管、取樣器、精密天平等);
(4)分離、純化、濃縮設備(如離心機、層析、色譜、萃取、結晶設備、旋轉蒸發器等);
(5)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如旋渦混合器等):
(6)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
(7)制樣設備(如切片機、壓片機、鍍膜機、減薄儀、拋光機等),實驗用注射、擠出、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
(8)實驗室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環器、清洗器、工具等)。
3、實驗室設備
(1)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如水下、高空、高溫、低溫等);
(2)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和部件:
(3)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及材料(如大幅面掃描儀、大幅面繪圖儀、磁帶機、光盤機等):
(4)特殊電子部件(如電路板、特種晶體管、集成電路等):
(5)材料科學設備(如干膠儀、特種坩堝、陶瓷、圖形轉換設備、制版用于板、特種等離子體源、離子源、外延爐、擴散爐、濺射儀、離子刻蝕機,材料實驗機等),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擬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
(6)小型熔煉設備(如真空、粉末、電渣等),特殊焊接設備;
(7)小型染整、紡絲試驗設備;
(8)電生理設備。
四、申報流程
1、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應在申請辦理退稅前持以下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退稅賬戶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下發前已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的,不再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2、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2009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其認證期限為90日;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其認證期限為180日。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得申報退稅。
3、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開票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見附件)及電子數據申請退稅,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1)采購國產設備合同;
(2)增值稅發票(抵扣聯);
(3)付款憑證;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不屬于獨立法人的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由總公司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4、采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按照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定。凡企業未全額支付所購設備貨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定應退稅款;未付款部分的相應稅款,待企業實際支付貨款后再予退稅。
5、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對已辦理退稅的增值稅發票應加蓋“已申報退稅”章,留存或退還企業并按規定保存,企業不得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6、研發機構已退稅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進行監管,監管期為5年。監管期內發生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移作他用等行為的,研發機構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