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溫試驗箱檢驗負載與外觀安全要求
高低溫試驗箱一般在空載條件下進行,如在負載條件下檢驗,應在檢驗報告中說明,氣候環境試驗設備的檢驗負載應滿足以下條件:
a、負載的總質量在每立方米工作空間容積內放置不超80KG;
b、負載的總體積不大于工作空間容積的1/5;
c、在垂直于主導風向的任意截面上,負載面積之和應在不大于該處工作空間截面積的1/3,負載放置時不可阻塞氣流的流動;(新設備檢驗時,檢驗負載的具體選擇也可由設備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對受檢設備的外觀和安全要求:受檢設備的型號、名稱、主要性能指標、生產廠、設備編號、制造年月均應有明確的標記,受檢設備的控制儀表、設定儀表和指示儀表等均不應有明顯影響性能的缺陷,受檢設備的各種安全報警保護裝置應工作正常。
高低溫試驗箱進行檢驗時,各種檢驗項目均應填寫檢驗記錄表,檢驗記錄表上應填寫受檢單位、受檢設備的名稱、型號、設備編號、生產廠、檢驗儀器的名稱、型號、檢驗環境條件、檢驗參數標稱值、設備儀表設定值及指示值,檢驗原始數據、檢驗結果、檢驗日期和檢驗人員簽名等內容。
當檢驗發生特殊情況時,試驗箱各別參數或個別測量點,其檢驗結果不能滿足技術指標的要求且測量點的位置有關時,按以下辦法處理:允許適當縮小受檢設備的工作空間,縮小后的工作空間應滿足全部技術指標要求,但在檢驗報告中必須給出限制性說明,首檢報告應分分為“封面”及“內容”兩部分,封面應包括:報告號、受檢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廠、設備編號、明確的結論、檢驗、核驗、批準人員簽字、檢驗單位公章、檢驗日期、有效日期等信息,檢驗報告內容應包含標稱值、設定值、設備儀表指示值、各測量點測量數據、結果和必要的檢驗說明等,根據需要,檢驗報告內容還應包括檢驗用儀表名稱、型號以及檢驗標準依據等,檢驗結果采用“合格”、“限用”、“停用”三種標志,檢驗標志應貼在受檢設備顯著的位置上。
高低溫試驗箱檢驗負載與外觀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