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高低溫試驗箱溫度突變要求試驗(上)
高低溫試驗箱如果對升降溫速率超出標準要求,我們稱之為“溫度快速變化試驗箱”,是為了提供一種標準的試驗程序,用以確定經受溫度突變不到致產生損傷作用的非散熱電工、電子產品(包括元件、設備及其他產品)低溫下貯存和使用的適應性,試驗樣品應在低溫下放置足夠長時間達到溫度穩定,試驗持續時間通常從樣品達到溫度穩定時開始計算,這種試驗是將具有室溫的試驗樣品放入溫度為相關規范規定的符合嚴酷等級的高低溫試驗箱內,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在該條件下暴露規定的持續時間,試驗樣品通常處于不工作狀態下,本試驗通常采用強迫空氣循環,高低溫試驗箱工作空間內,應能提供標準所規定的溫度條件,可以用強迫空氣循環來保持溫度均勻,為了限制輻射影響,箱內壁各部分溫度與規定試驗溫度之差不應超過8%(按開爾文溫度計算),且試驗樣品不應受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加熱與冷卻元件的直接輻射。
試驗箱的嚴酷等級主要由試驗溫度和試驗持續時間決定,相關規范應優先從下列數值中選取:65±3℃、55±3℃、40±3℃、25±3℃、10±3℃、5±3℃、-5±3℃,持續時間為:2/16/72/96H,當標準作為與耐久性或可靠性相的有關試驗時,則其試驗所需的持續時間由相關規范規定,或試驗的目的僅僅是檢查試驗樣品在低溫時能否正常工作,則試驗的時間只限于使樣品溫度達到穩定。
附:試驗之前需按相關規范規定的要求進行,并按按照相關規范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及電氣和機械性能的檢測。
闡述高低溫試驗箱溫度突變要求試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