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高低溫試驗箱溫度突變要求試驗(下)
上節我們描述的是高低溫試驗箱溫度突變要求的試驗概述,本節我們講述試驗的測試規程,將處于室溫下的試驗樣品,在不包裝、不通電、“準備使用”狀態,按正常位置或其他規定的位置放入試驗箱內,此時,試驗箱內的溫度也稱之為室溫,當實際上試驗查樣品是和某種特定的安裝架一起使用時,試驗時就應使用這些裝置一起進行試驗,試驗箱溫度測量按標準中制定的規定要求進行,將高低溫試驗箱內的溫度調控到符合嚴酷等級的溫度值,并有足夠時間使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對于功能性試驗,必須按相關規范規定對試驗樣品給予通電或加電氣負載,并檢查確定其能否達到規定功能(注:此時試驗樣品處于運行或在負載條件下,只要表面溫度不超過周圍大氣溫度5K,均認為是非散熱的)。
試驗樣品在低溫條件下暴露的持續暗,應從溫度達到穩定時算起(當試驗箱溫度達到所設置溫度時,會有一個緩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的溫度偏差和波動較大,這種現象會持續10-30min,之前溫度點就會達到穩定狀態),在條件試驗結束時,應使試驗樣品恢復原狀,對通電運行或加電氣負載的試驗樣品,應在恢復程序前停止通電或卸去負載。
相關規范可規定在條件試驗期間或結束時(試驗樣品仍在高低溫試驗箱)加負載或測量,若需要時應規定測量的項目和時間,測量時,試驗樣品不應從試驗箱中取出。(注:在條件試驗期間,不允許把試驗樣品從試驗箱內取出進行恢復前的測量后又重新放入試驗箱內,如果在持續時間結束前需要了解試驗樣品在特定時間的性能,則對每個特定的時間應從另外增加一批試驗樣品,進行恢復和zui后的測量,應對每一批試驗樣品分別進行)。
附:試驗結束后恢復
試驗樣品應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直至解凍,為了除去水滴,可用手抖動試驗樣品,或用室溫的空氣進行短時吹風,試驗樣品在標準大氣條件下恢復時,恢復時間要足以使其達到溫度穩定,zui不為1h,當幾個樣品周時進行試驗,而1h的恢復時間又足夠時,則zui長恢復時間為2h,所有測量必須在這一時間終了前進完畢,若相關規范在要求,要在恢復期間對試驗樣品通電或加負載,并連續地測量其性,當標準大氣條件對試驗樣品不適宜時,相關規范可規定其他恢復條件,在zui后的檢測過程中應按相關規范的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及電氣和機械性能的檢測。
闡述高低溫試驗箱溫度突變要求試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