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2 月 28 日,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等七部委以聯合部長令的形式頒布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旨在從源頭抓起,從生產、設計環節減少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從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保護環境和人身健康。由于《管理辦法》限制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鉛、汞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與歐盟 2003 年 2 月 13 日頒布的《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以下簡稱 ROHS 指令)在規定上有一定的類似之處,故業界將《管理辦法》稱為“中國的 ROHS” 。但《管理辦法》與歐盟的 ROHS 指令之間還存在很大的差別,為了使業界能夠清楚地了解《管理辦法》和歐盟的 ROHS 指令,本文將對《管理辦法》和歐盟的 ROHS 指令加以比較。
《管理辦法》與 ROHS 的相同之處
《管理辦法》與 ROHS 都屬于法律規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強制力。《管理辦法》屬于一部部門規章,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管理辦法》生效以后對中國境內生產、銷售、進口電子信息產品的行為均要受到《管理辦法》的約束。 ROHS 指令同樣是歐盟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對歐盟各成員國具有強制約束力。并且, ROHS 指令屬于單一市場法令,所有的成員國都必須按照 ROHS 規定的要求轉換為本國相應的法律。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限制產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以減少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管理辦法》和 ROHS 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為了保護環境,減少電子產品在廢棄以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管理辦法》與 ROHS 指令在電子信息產品(或電子電氣產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是相同的。《管理辦法》和 ROHS 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目前都是指鉛( Pb )、汞( Hg )、鎘( Cd )、六價鉻( Cr +6 )、聚溴聯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種有害物質。
《管理辦法》和ROHS 指令的實施,都涉及到貿易的問題。《管理辦法》適用的產品范圍是中國境內市場上投放的電子信息產品,除本國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外,還包括從境外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同樣,歐盟 ROHS 指令適用于歐盟市場上投放的電子電氣產品,同樣包括進入歐盟市場的進口產品。因此,二者均對貿易產生一定的影響。
《管理辦法》和 ROHS 的不同之處
《管理辦法》盡管與 ROHS 有上述的相同之處,但仍然存在著很大差別。
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管理辦法》作為我國法律規范體系中的一種,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開始實施之日起,就在全國范圍內生效。 ROHS 指令是歐盟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實施,指令必須經過各成員國轉換為本國相關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員國實施。因此, ROHS 指令本身并不具備可操作性。只有轉換為各成員國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二者適用的產品范圍不同。《管理辦法》適用的產品范圍是在中國境內市場投放的“ 電子信息產品 ”,主要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等產品及其配件。 ROHS 指令適用的產品范圍是投放歐盟市場的 電子電氣產品 ,即設計使用電壓為交流電不超過 1000V 和直流電不超過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賴電流或者電磁場的設備和實現這些電流與磁場的產生、傳遞和測量的設備,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用戶設備,照明設備,電氣和電子工具,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自動售貨機等。
二者在產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時間不同。《管理辦法》于 2006 年 2 月 28 日頒布, 2007 年 3 月 1 日 開始實施。從 2007 年 3 月 1 日開始,所有投放中國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必須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產品上或產品的說明說中標注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標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質限制和禁止時間尚未確定,什么時間開始限制有害物質的使用,取決于以后頒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中制定的實施期限;歐盟的 RoHS 指令是 2003 年 2 月 13 日 頒布, 2004 年 8 月 13 日 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 ( 法規 ) , 2006 年 7 月 1 日 開始實施。所以,歐盟的 RoHS 指令實施時間要比中國的《管理辦法》早。
二者限制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的管理模式不同。《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監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管理辦法》在限制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采取“兩步走”的方式,即*步首先要求生產者(包括進口者)對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信息進行明示,標識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隨著產業技術的發展,我們逐步把那些從技術上和經濟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數企業都已經實現的有毒有害物質替代的產品放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當中,并規定具體的實施期限,從實施日期開始,放入目錄中的產品中將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量值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由于“重點管理目錄”采用“成熟一個放入一個”的原則,因此,我們稱《管理辦法》采用“窮舉法”的方式來限制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見圖1.《管理辦法》的管理模式。
與《管理辦法》不同,歐盟 RoHS 指令限制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 WEEE 指令附件Ⅰ A 中類產品中的八大類產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用戶設備、照明設備、電氣和電子工具(大型靜態工業工具除外)、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自動售貨機)全部要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種有害物質,要求凡是歐盟市場上出售的產品必須按照 ROHS 指令的要求,符合 2005/618/EC 決議所規定的對有害物質的*。但畢竟不是所有的產品都能滿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術原因,也有經濟方面的原因,還有環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歐盟對那些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的產品提出豁免,對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單中的產品(或部件)可以不滿足 ROHS 指令要求。故歐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見圖 2.ROHS 指令的管理模式。
二者在實施過程中需要的技術支撐不同。由于《管理辦法》和 ROHS 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導致了二者在貫徹實施的過程中需要的技術支撐有所不同。《管理辦法》采用的“重點管理目錄”方式來實現對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制使用,因此,《管理辦法》在實施的過程中,需要相關標準和目錄來支撐,二者缺一不可。歐盟的 RoHS 指令的實施需要標準和豁免清單的支撐。
二者在實施過程中政府的監管模式不同。《管理辦法》中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了“兩步走”方式,*步,從《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信息,包括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這個過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場的監管模式,即產品可以先進入市場,然后政府通過市場監督抽查,然后對生產、銷售不滿足《管理辦法》要求的產品的企業進行處罰,從而達到市場監管的目的。第二步,對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的要求,然后要經過強制認證 ( 3C 認證 ) 才可以進入市場。這個過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場管理模式,即產品在進入市場之前必須先經過強制認證這個市場門檻,否則產品不能進入市場。
歐盟的 ROHS 指令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生產的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必須確保已經滿足 ROHS 指令的要求,并“聲明”產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則是通過對市場中的產品進行抽查驗證,從而達到市場監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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