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實驗室認可規則》的變換內容有哪些?
[導讀] CNAS規定新版CNAS-RL01:2015《實驗室認可規則》于2015.11.1正式生效。
CNAS規定新版CNAS-RL01:2015《實驗室認可規則》于2015.11.1正式生效。CNAS-RL01認可規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開展認可工作,遵循的原則是:客觀公正、科學規范、信譽、廉潔。認可規則是CNAS認可工作公正性和規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據《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規定了CNAS實驗室認可體系運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認可條件、認可流程、認可要求、暫停、恢復、撤銷、注銷認可以及CNAS和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正式生效后對初次申請認可的實驗室、擴項認可實驗室以及復評審的實驗室的主要影響:
1、提高了受理申請的門檻
規定如下:申請人應對提出的問題給予回復,超過1個月不回復的,將不予受理認可申請。回復后超過2個月仍不能滿足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認可申請。
同時還規定以及由于實驗室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而不予認可的實驗室,自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實驗室管理體系須有效運行6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2、對實驗室的誠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CNAS規定:由于誠信問題而不予認可的實驗室,須在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24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認可申請的權利。以及如果現場評審發現實驗室多項申請認可的項目/參數不具備申請時所聲明的能力時則判定為實驗室不誠信。
3、提高了實驗室整改要求
將初次認可實驗室應對所采取的糾正/糾正措施通常應在3個月內完成變更為應在2個月內完成。同時還規定對于接受擴項認可、監督評審以及復評審的實驗室出現嚴重不符合時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
4、加嚴了暫停認可和撤銷認可實驗室的要求
CNAS明確規定在現場評審發現實驗室的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或現場評審發現實驗室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或實驗室存在不誠信行為時應暫停或撤銷認可實驗室的資格。
比較一下新舊版本,有一些重要的變化,你關注到了嗎?
變化一:關于初評的不符合整改期限
舊版表述:5.1.5.5對于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被評審實驗室應及時實施糾正,需要時采取糾正措施,糾正/糾正措施通常應在3個月內完成。
新版表述:5.1.5.5對于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被評審實驗室應及時實施糾正,需要時采取糾正措施,糾正/糾正措施通常應在2個月內完成。
變化二:關于實驗室搬遷
舊版表述:9.1.2.2當實驗室的環境發生變化,如搬遷,實驗室除按9.1.1條規定通報CNAS秘書處外,還應立即停止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并制定相應的驗證計劃,保留相關記錄,待CNAS通過現場評審方式確認后,方可繼續(恢復)在相應領域內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
新版表述:9.1.2.2當實驗室的環境發生變化,如搬遷,實驗室除按9.1.1條規定通報CNAS秘書處外,還應立即停止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并制定相應的驗證計劃,保留相關記錄,待CNAS確認后,方可繼續(恢復)在相應領域內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
[來源:中國檢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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