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一)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的高位發熱量的測定方法的地位發熱量的計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泥炭、褐煤、煙煤、無煙煤、焦煤及碳質頁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2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11 煤中全水的測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GB/T 212-2001,eqv ISO 11722;eqv ISO 1171;1997;eqv ISO 562:1998)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GB/T 214-1996,eqv ISO 334:1992)
GB/T 476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GB/T 476-2001,eqv ISO 625:1996;eqv ISO 333:1996)
GB/T 483 煤炭分析試驗方法一般規定
GB/T 15460 煤中碳和氫的測定方法 電量-重量法
3 單位和定義
3.1
熱量單位 heat unit
熱量的單位為焦耳(J)
1焦耳(J)=1牛頓(N)*1米(m)=1牛.米(N.m)
發熱量測定結果以兆焦每千克(MJ/kg)或焦耳每克(J/g)表示。
3.2
彈筒的發熱量 bomb calorifie value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充過量氧氣的氧彈內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 氧氣、氮氣、二氧化碳、硝酸和硫酸、液態水已經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稱為彈筒的發熱量。
注:任何物質(包括煤)的燃燒熱,隨燃燒產物的zui終溫度而改變,溫度越高,燃燒熱越低。因此,一個嚴密的發熱量定義,應對燃燒產物的zui終溫度有所規定(ISO1928規定為25℃)。但在實際發熱量測定時,由于具體條件的限制,把燃燒產物的zui終穩定的溫度或一個很窄的范圍內都是不現實的。溫度每升高1K,煤和苯甲酸的燃燒熱約降低(0.4J/g~1.3J/g)。當按規定在相近的溫度下標定熱容量和測定發熱量時,溫度對燃燒熱的影響可近于*抵消,而無需加以考慮。
3.3
恒容高位發熱量 gross calorific value at constant volume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充有過量氧氣的氧彈內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液態水以及固態灰時的熱量。
3.4
恒容地位發熱量 net calorific value at constant volume
GB/T 213-2003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恒容條件下,在過量氧氣中燃燒,其燃燒產物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氣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
恒容地位發熱量即由高位減去水(煤中原有的水和煤中氫燃燒生成的水)的氣化熱后得到的發熱量。
3.5
恒壓地位發熱量 net calorific value at constant pressure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恒壓的條件下,在過量氧氣中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氣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
3.6
熱量計的有效熱容量 effective heat capacity of the calorimeter
量熱系統產生單位溫度變化所需的熱量(簡稱容量)。通常以焦耳每開爾文(J/K)表示。
4 原理
4.1 高位發熱量
煤的發熱量在氧彈熱量計中進行測定。一定量的分析試驗在氧彈熱量計中,在充有過氧氣的氧彈內燃燒,氧彈熱量計的熱容量通過在相近條件下燃燒一定量的基準量熱物苯甲酸來確定,根據試樣燃燒前后量熱系統產生的溫升,并對點火熱等附加進行校正后即可的試樣的彈筒發熱量。
從彈筒發熱量中扣除硝酸生產熱和硫酸校正熱(硫酸與二氧化硫形成熱之差)即得高位發熱量。
4.2 低位發熱量
煤的恒容低位發熱量和恒壓地位發熱量可以通過分析試驗的高位發熱量計算。計算恒容低位發熱量需要知道煤樣中水分和氫的含量。原則上計算恒壓地位發熱量還需要知道煤樣中氧和氮的含量。
5 試驗室條件
進行發熱量測定的試驗室,應為單獨房間,不得在同一間內同時進行其他試驗項目。
室溫應保持相對穩定,每次測定溫室變化不應超過1℃,溫室以不超過15℃~30℃范圍為宜。
室內應無強烈的空氣對流,因此不應有強烈的熱源、冷源和風扇等,試驗過程中應避免開啟門窗。
試驗室做好朝北,以免陽光照射,否則熱量計應放在不受陽光直射的地方。
6 試劑和材料
6.1 氧氣(GB 3863) 99.5%純度,不含可燃成分,不允許使用電解氧。
6.2 氫氧化鈉標準溶液c(NaOH)≈0.1 mol/L
稱取優級純氫氧化鈉(GB/T 629)4g,溶解于1000mL經煮沸冷卻的水中,混合均勻,裝入塑料瓶或塑料筒內,擰緊蓋子。然后用優級純苯二甲酸氫鉀(GB/T 1257)進行標定。
6.3 甲基紅指示劑2 g/L。
稱取0.2 g甲基紅(HG 3-958-76),溶解于100mL水中。
6.4 苯甲酸 基準量熱物質。二等或二等以上,經計量機關檢定或授權檢定并標明標準熱值。
6.5 點火絲 直徑0.1mm左右的鉑、銅、鎳絲或其他已知熱值的金屬絲或棉線,如使用棉線,則應該用粗細均勻,不涂蠟的白棉線。各種點火絲點火時放出的熱量如下:
鐵 絲 : 6700 J/g
鎳鉻絲 : 6000 J/g
銅 絲 : 2500 J/g
棉 線 : 17500 J/g
6.6 酸洗石棉絨 使用前在800℃下灼燒30min。
6.7 擦鏡紙 使用前先測出燃燒熱:抽取3張~4張紙,團緊,稱準質量,放入燃燒器皿中,然后按常規方法測定發熱量。取3 次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擦鏡紙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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