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495—2009 代替GB 12997—91 2009-1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加強對水質采樣的規范和指導,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采集各種水體包括廢水、底部沉積物和污泥的質量控制、質量表征、采樣技術要求、污染物鑒別采樣方案的原則。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水體包括底部沉積物和污泥的采樣方案設計。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1991年1月25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GB 12997-91)廢止。
青島宜蘭主要生產水質采樣器、便攜式水質采樣器、在線式水質采樣器: 8000B 8000D 8000E 8000F 8000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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