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NAAQS)
zui后一次修訂于1990年的“ 清潔空氣法“,要求*設置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40 CFR第50部分)被認為對公眾健康和環境有害的污染物數量進行規定。“清潔空氣法”確定了兩種類型的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一級標準二級標準提供保障公眾健康,包括保護“敏感”的人群,如哮喘,兒童和老人的健康。 提供公共福利保障,包括防止能見度下降,動物,農作物,植被,建筑物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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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了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六個主要污染物,被稱為”標準“污染物。在下面列出。標準測量單位體積的百萬分之一(PPM),十億分之幾(ppb)的體積,為微克每立方米空氣(微克/立方米)。
(1)2008年10月15日簽署zui終規則。1978年鉛標準(每立方米1.5微克每季度平均)仍然有效,直到一年后,被為2008年的標準,但在區域不達標實施方案,1978年的標準仍然有效,直到1978年,達到或維持2008年的標準被批準。
(2)每年二氧化氮標準的*水平是百萬分之0.053,等于53 ppb的,這是這里示出的目的,更清楚地比較,以1小時的標準。
(3)2008年3月12日簽署zui終規則。1997年臭氧標準(百萬分之0.08,每年不能有4次以上超標,每日zui大8小時平均濃度zui高,平均3年以上)及相關實施細則留在原地。1997年,*撤銷了1小時臭氧標準(百萬分之0.12,每年不超過一次)的所有領域,但也有一些地區繼續根據該標準的義務(“反倒退”)。達到預期zui高每小時平均濃度高于0.12 ppm每個日歷年的天數小于或等于1時1小時臭氧標準。
(4)2010年6月2日簽署zui終規則。1971年全年和24小時二氧化硫標準被撤銷在同一規則的制定。然而,這些標準仍然有效,直到一年后被為2010年標準,一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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