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直流耐壓測試儀輕型試驗變壓器,是根據機電部《試驗變壓器》標準,在原同類產品基礎上經過大量改進后而生產的,試驗變壓器是在系列試驗變壓器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標準《JB∕T 9641-1999》,經過改進后而生產的一種新型產品。特別適用于電力系統、工礦企業、科研部門等對各種高壓電氣設備、電器元件、絕緣材料進行工頻或直流高壓下的絕緣耐壓強度試驗,是高壓交直流耐壓試驗中不可少的重要設備。
1.斷電保護、自動、遠動、通訊、測量、整流裝置以及電氣設備的機械部分等的交接試驗,應分別按有關標準或規范的規定進行。
2.交流耐壓試驗時加至試驗標準電壓后的持續時間,無特殊說明時,應為1min。
耐壓試驗電壓值以額定電壓的倍數計算時,發電機和電動機應按銘牌額定電壓計算,電纜可按電纜額定電壓計算。
非標準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其交流耐壓試驗電壓值,當沒有規定時,可根據本標準規定的相鄰電壓等級按比例采用插入法計算。
進行絕緣試驗時,除制造廠裝配的成套設備外,宜將連接在一起的各種設備分離開來單獨試驗。同試驗標準的設備可以連在一起試驗。為便于現場試驗工作,已有出廠試驗記錄的同一電壓等級不同試驗標準的電氣設備,在單獨試驗有困難時,也可以連在一起進行試驗。試驗標準應采用連接的各種設備中的標準。
3.油浸式變壓器、電抗器及消弧線圈的絕緣試驗應在充滿合格油靜置一定時間,待氣泡消除后方可進行。靜置時間按產品要求,當制造廠無規定時,對電壓等級為500kV的,須靜置72h以上;220~330kV的為48h 以上:110kV及以下的為24h以上。
4.進行電氣絕緣的測量和試驗時,當只有個別項目達不到本要求的規定時,則應根據全面的試驗記錄進行綜合判斷,經綜合判斷認為可以投入運行者,可以投入運行。
5.當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與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不同時,應按下列規定確定試驗電壓的標準
1)采用額定電壓較高的電氣設備在于加強絕緣時,應按照設備的額定電壓的試驗標準進行;
2)采用較高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在于滿足產品通用性及機械強度的要求時,可以按照設備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的試驗標準進行;
3)采用較高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在于滿足高海拔地區要求時,應在安裝地點按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的試驗標準進行。
6.在進行與溫度及濕度有關的各種試驗時,應同時測量被試物溫度和周圍的溫度及濕度。絕緣試驗應在良好天氣且被試物溫度及儀器周圍溫度不宜低于5℃,空氣相對濕度不宜高于 80%的條件下進行。試驗時,應注意環境溫度的影響,對油浸式變壓器、電抗器及消弧線圈,應以變壓器、電抗器及消弧線圈的上層油溫作為測試溫度。
本要求中使用常溫為10~40℃;運行溫度為75℃。
7.本要求中所列的絕緣電阻測量,應使用60s的絕緣電阻值;吸收比的測量應使用60s與15s 絕緣電阻值的比值;極化指數應為10min與1min的絕緣電阻值的比值。
8.多繞組設備進行絕緣試驗時,非被試繞組應予短路接地。
9.測量絕緣電阻時,采用兆歐表的電壓等級,在本要求未作特殊規定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500V以下(至100)的電氣設備或回路,采用500V兆歐表;
2)500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或回路,采用2500V或1000V兆歐表。
10.本要求的高壓試驗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高電壓試驗技術》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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