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險場所:
根據 GB3836.1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的規定,危險場所可劃分為0區、1區、2區。
(a)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b)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c)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2.類別:
電氣設備的類別與使用環境有關,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別: —Ⅰ類:煤礦用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 Ⅱ類隔爆型“d” 的電氣設備按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本質安全型“i”的電氣設備按最小引燃電流又分為ⅡA、ⅡB、ⅡC類(ⅡB類使用范圍zui guang,只有氫氣、乙炔場所才要求使用ⅡC類)。
3.最高表面溫度:
電氣設備在允許范圍內最不利條件下運行時,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任何部分或表面的最高溫度。
4.引燃溫度:
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在規定條件下被熱表面引燃的zui di溫度 。
5.溫度組別:
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劃分的組別 。 溫度組別、表面溫度和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 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 溫度 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 T1 450℃ >450℃ T2 300℃ >300℃ T3 200℃ >200℃ T4 135℃ >135℃ T5 100℃ >100℃ T6 8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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