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武昌區某社區醫院日常經營中產生醫療廢水,通過生態環境監測站現場采樣,發現有廢水外排。同時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外排醫療廢水超過國家規定的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綜合性醫療機構預處理標準。
執法依據:
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依據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表97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罰款幅度裁定的規定,決定對該單位作出行政處罰。
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醫療設施的規模越來越大,醫療廢水也隨之不斷增加。據統計,醫療廢水的排放量占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的10%左右,排放的污染物種類也更加復雜,包括了各種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病毒、細菌等危險物質。如何規范安全地處理醫療污水,已經成為全球環保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
那么醫療污水是從哪里來的呢?
醫療污水的來源主要包括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這些設施在醫療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廢水,包括病人排泄物、醫療設備清洗水、藥品殘留水等。這些廢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體、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物質,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都會造成極大的危害。
當辦公、食堂、宿舍等排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亦視為醫院污水。
醫療污水有哪些危害呢?
1. 對環境的危害 醫療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和無機物,這些物質會在水體中迅速分解,產生大量的有毒物質和臭氣,對周圍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同時,醫療污水中的病原體、化學藥品等危險物質也會對水生生物造成生態災難。
2. 對人類健康的危害 醫療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體、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物質,這些物質會對人類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例如,醫療廢水中的病毒、細菌等病原體會通過水體傳播,引發各種傳染病;醫療廢水中的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物質會對人體內部器官造成損傷,引發各種健康問題。
那是不是所有的醫療機構都要建立污水處理系統呢?
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4.1.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及《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有條件的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配備污水處理設施,并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健全制度,明確職責;設備運行正常,藥品按時投放、定期進行監測,登記項目齊全,資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國家標準。
沒有條件的或20張床位以下的基層醫療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設立污水處理系統的醫療機構需要達到什么排放標準,才能排入污水處理系統呢?
醫療機構需滿足《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標準要求。
其中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排放的污水需滿足《表1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標準要求;
其他醫療機構排放的污水需滿足《表 2 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標準要求。
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應進行除臭除味處理,保證污水處理站周邊空氣中污染物達到《表 3 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的標準要求;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應對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進行消毒處理。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需滿足哪些規范要求?
根據《HJ2029-2013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醫院污水處理工程需滿足以下規范要求。
5 總體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過程控制,減量化原則;
(2)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就地達標原則;
(3)風險控制,無害化原則。
5.1.2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規模,應考慮醫院發展統籌規劃,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
5.1.3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5.1.4 醫院污水處理構筑物應按兩組并聯設計。
5.1.5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時可設排水泵站。
5.1.6 醫院污水處理構筑物應采取防腐蝕、防滲漏、防凍等技術措施,各種構筑物宜加蓋密閉,并設
通氣裝置。
5.1.7 處理構筑物應考慮排空設施。
5.1.8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污染物排放應滿足GB18466 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
5.2 工程構成
5.2.1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一般由主體工程、配套及輔助工程組成。
5.2.2 主體工程主要包括醫院污水處理系統、污泥處理系統、廢氣處理系統等。醫院污水處理系統主
要包括預處理、一級處理、二級處理、深度處理和消毒處理等單元。
5.2.3 配套及輔助工程主要包括電氣與自控、給排水、消防、采暖通風、道路與綠化等。
5.3 選址及總平面布置
5.3.1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選址及總平面布置應根據醫院總體規劃、污水排放口位置、環境衛生要求、風向、工程地質及維護管理和運輸等因素來確定。
5.3.2 醫院污水處理構筑物的位置宜設在醫院主體建筑物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5.3.3 在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中,應根據總體規劃適當預留余地,以利擴建、施工、運行和維護。
5.3.4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應有便利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便于污水排放和污泥貯運。
5.3.5 傳染病醫院污水處理工程,其生產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設施宜集中布置,位置和朝向應力求合理,且應與污水處理構、建筑物嚴格隔離。
5.3.6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與病房、居民區等建筑物之間應設綠化防護帶或隔離帶,以減少臭氣和噪音對病人或居民的干擾。
6 工藝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特殊性質污水應經預處理后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6.1.2 傳染病醫院污水應在預消毒后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二級處理+深度處理+消毒工藝。
6.1.3 非傳染病醫院污水,若處理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或海域時,應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二級處理+深度處理+消毒工藝;若處理出水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的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市污水管網時,可采用一級強化處理+消毒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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