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要求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2.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3.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2)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4)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3.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對于實驗室來講,主要是使用要求,具體的大家可以參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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