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設、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園林綠化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及房屋征收等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并對圍擋進行維護。
(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主要控制措施、舉bao電hua等信息。
(三)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場地進行硬化,對其他裸露場地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對土方進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蓋或者密閉等措施。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施工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上路行駛,車輛清洗處應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
(五)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覆蓋破損路面,并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應當及時修復路面;臨時便道要進行硬化處理并定時灑水。
(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和平整,不得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各類物料和建筑垃圾。
拆除建(構)筑物,施工單位應當配備防風抑塵設備,采取持續加壓噴淋等措施。需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淋。
第二十四條 城區內的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逐步禁止施工現場砂漿攪拌。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不立即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廣使用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二)采用專人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城市生活垃圾、建筑余土、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及時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四)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每日至少灑水降塵或者沖洗一次;灑水降塵不得在上下班高峰時段進行或者在雨雪、最di氣溫在四攝氏度以下的天氣進行。
機場、車站廣場、碼頭、停車場、公園、城市廣場、街頭游園以及專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整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七條 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防治揚塵: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堤防、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分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二)待開發場地在進行土地平整時,平整作業單位應當及時灑水降塵,場地管理單位應當在平整作業結束后設置圍擋。
(三)暫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和已平整待開發場地,場地管理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臨時綠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
(四)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進行綠化、透水鋪裝或者固化鋪裝。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綠化責任制,加強城市建成區及周邊地區綠化,防治揚塵污染和土壤風蝕影響。
綠地、綠化帶的管理維護單位負責綠化施工、養護作業的揚塵污染防治,綠化施工養護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綠地、綠化帶內的裸土應當覆蓋,樹池、花壇、綠化帶等覆土不得高于邊沿。
第二十九條 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場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貯存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路面整潔。
(二)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
(三)根據物料類別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和圍擋等防風抑塵措施。
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輸送的物料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第三十條 礦山開采應當設置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施工便道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向施工場地外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經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時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運輸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ding的場所處理;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有效覆蓋。
第三十二條 裝卸和運輸煤炭、水泥、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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