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吊鉤稱準確計量的因素測試
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定在接近正常值。
1、化整誤差的消除—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2、凈重值的最大允許誤差—最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3、誤差分配—對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定進行誤差分配。
4、檢定時的測試—提交測試的吊鉤稱應進行整機測試。
5、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6、 重復性—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重結果之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7、 旋轉—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o范圍內旋轉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的規定。
8、偏載—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規定。
9、多指示裝置—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10、檢定標準器—檢定電子吊鉤稱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于吊鉤稱相應稱量最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5.6.2規定。
11、鑒別力—在處于平衡狀態的吊鉤稱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碼時,原來的示值應不變。
12、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吊鉤稱應在滿足6.1、6.2、6.4、6.5.3的要求。
13、溫度—如果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沒有特殊的工作溫度,則電子吊鉤稱應在-10~40oC溫度范圍內保持其計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溫度范圍不得小于30o
保持吊鉤稱精準計量方法:
電子吊鉤稱在使用前,應將相應的電池裝入秤體和手持器中
避免吊鉤稱受劇烈扳動和碰撞
不得隨意拆卻電子吊鉤秤上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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