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壓型防爆電氣設備的型式實驗和例行實驗
16型式檢查和試驗
16.1確定最高正壓等級
外殼的最高正壓等級是按制造廠說明書進行操作時可獲得的最高內部運行壓力值。
注:最高正壓通常出現在對外殼換氣時。
如果規定了外殼最大額定內部壓力值,則所測量的內部壓力不應超過該值。
16.2最高正壓試驗
應在16.1測定的最高正壓的1.5倍或200 Pa的壓力中,取兩者較大值施加到正壓外殼,相關聯的管道和它們的連接件上(當它們是該外殼的一個整體部件時)。
施加壓力的試驗時間應為120 s±10 s。
如果不發生使防爆性能失效的永遠變形,則認為試驗合格。
16.3泄漏試驗
16.3.1非靜態正壓
正壓外殼內的壓力應調整到制造商規定的正常運行時的最大壓力。然后出氣口封閉,在進氣口測定泄漏流量。
正常運行并不包括打開排氣口以在較高流量下對外殼換氣時所要求的正壓。所測得的流量應不大于制造商規定的最大泄漏流量。
16.3.2靜態正壓
正壓外殼內的壓力應調整到正常運行時能夠出現的最高正壓值,封閉各氣孔,按8.8的要求監測內部壓力一段時間。壓力應不低于正常運行時規定的正壓。
16.4無內釋放源的正壓外殼換氣試驗和靜態正壓時充氣程序試驗
16.4.1通用
無論是泄漏補償還是其他類型(如連續氣流),該試驗都適用。
16.4.2保護氣體為空氣的正壓外殼
正壓外殼應按附錄入的要求準備試驗,正壓外殼應充入試驗氣體,在任一點上試驗氣體濃度均不低于70%。正壓外殼充氣后應馬上切斷試驗氣體源,并且在制造商規定的換氣流量下接通空氣源。測量外殼內取樣點的試驗氣體濃度不超過A.2規定值為止所用的時間,并且注明其為換氣時間。
如果要求進行第二種試驗,那么,正壓外殼應充入代表密度范圍的另一界限值的試驗氣體,在任一點上試驗氣體濃度均不低于70%,并且應測量第二種試驗氣體的換氣時間。由制造商規定的最短換氣持續時間應不小于所測量的換氣時間,或大于進行的兩次試驗中所測得的較長換氣時間。
16.4.3保護氣體為惰性氣體的正壓外殼
正壓外殼應按附錄入的規定準備試驗,外殼應在正常大氣壓下開始充入空氣,然后外殼應用制造商規定的惰性氣體換氣。
應測量直到取樣點氧氣濃度不超過A.3規定值為止所用的時間,并且注明其為換氣時間。制造商規定的最小換氣持續時間應不小于所測量的換氣時間。
16.4.4保護氣體是空氣或其密度等于空氣±10%的惰性氣體正壓外殼
當允許空氣和惰性氣體作為具有同樣換氣時間的替換保護氣體時,應按16.4.2規定的方法測量換氣時間。
16.4.5用靜態正壓保護的正壓外殼充氣程序試驗
在靜態正壓保護情況下,外殼應在正常大氣壓力下開始充入空氣。然后設備應按制造商的技術條件充入惰性氣體。然后檢查各取樣點氧氣濃度不超過1%(體積分數) ,參照大氣條件。
16.5具有內釋放源的正壓外殼的換氣和稀釋試驗
16.5.1 試驗氣體
一種試驗氣體或多種試驗氣體的選擇應考慮外部氣體和內部釋放可燃物質兩種情況。
16.5.2可燃性物質含有少于2%(體積分數)的氧氣且保護氣體是惰性氣體的正壓外殼
16.5.2.1換氣試驗
應采用16.4.3規定的試驗程序進行試驗。最小換氣流量應不小于內置系統的最大釋放流量。
制造商規定的最小換氣時間應不小于所測換氣時間的1.5倍。
在進行換氣時可能從內置系統釋放出氧氣,在試驗中核定換氣時間增加50%。
16.5.2.2稀釋試驗
因為可燃性物質不含超過2%(體積分數)的氧氣,所以不需要進行稀釋試驗。
16.5.3連續氣流正壓保護,內置系統氧氣濃度低于21%(體積分數)且保護氣體為惰性氣體的正壓外殼。
16.5.3.1 換氣試驗
外殼應充入空氣。空氣還應通過內置系統充入外殼,其充入流量與釋放最嚴酷條件下代表的最大釋放流量相適應,并考慮釋放位置、數量和特性以及它們接近位于稀釋區域之外的有潛在點燃能力的設備。
然后在制造商規定的換氣流量時打開保護氣體源。
應將直到取樣點的氧氣濃度不超過A.3的規定時所用的時間作為測定的換氣時間。
制造商規定的換氣持續時間不應小于所測量的換氣時間。
16.5.3.2稀釋試驗
按16.5.3.1規定進行換氣試驗之后,應立即把供給的保護氣體調整到制造商規定的最小流量,內置系統放出的氧氣流量保持在16.5.3.1的規定值。
在不小于30 min的時間內測量的氧氣濃度應不超過A.3所規定的濃度。
然后把含有與內置系統內氧氣量相同的空氣量連同符合12.3的空氣釋放量一起,從內置系統釋放到正壓外殼。
釋放期間,在稀釋區域以外的有潛在點燃能力的設備附近,釋放的氧氣濃度不應超過A.3規定的氧氣濃度的1.5倍,并且應在不超過30 min 時間內下降到規定濃度以下。
注:這種試驗被用于模擬內置系統的嚴重事故時的大量釋放。
16.5.4 可燃性物質不是液體、連續氣流正壓且保護氣體為空氣的正壓外殼
16.5.4.1換氣試驗
該試驗應采用16.4.2規定的試驗程序進行。
此外,在試驗期間,試驗氣體應通過內置系統充入正壓外殼,其充入流量與最嚴酷條件下所代表的最大釋放流量相適應,并考慮釋放位置,釋放數量和性質以及它們接近于稀釋區域以外的有潛在點燃能力的設備。
應測量直到取樣點的試驗氣體濃度不超過A.2規定的換氣時間。
如果要求進行第二種試驗,試驗應采用第二種試驗氣體重復進行試驗,并將記錄的換氣時間作為所測定的換氣時間。
制造商規定的最短換氣持續時間應不小于所測的換氣時間或進行兩種試驗時所測的較長換氣時間。
16.5.4.2稀釋試驗
按16.5.4.1規定進行換氣試驗后,如有必要,應立即把供給的保護氣體調整到制造商規定的稀釋流量,內置系統試驗氣體流量應保持在16.5.3.1規定的值。
在不少于30 min 的時間內測量的試驗氣體濃度應不超過A.2的規定值。
然后把等于內置系統內可燃性氣體體積的試驗氣體連同符合12.3規定的可燃性氣體的最大釋放量的試驗氣體的流量一起從內置系統釋放到正壓外殼內。
釋放期間,在有潛在點燃能力的設備附近的試驗氣體濃度即是稀釋區域之外的氣體濃度,應不超過A.2規定值的兩倍,且在30 min時間內應下降到低于規定值以下。
如果要求第二種試驗,試驗應采用第二種試驗氣體重復進行。
注:這種試驗被用于模擬內置系統的嚴重事故的大量釋放。
16.6 正壓檢查
應進行試驗來檢查正壓保護系統在正常運行條件下能夠動作,并保持符合7.12的正壓。應在可能出現泄漏的地方,尤其是出現壓力的地方測量外殼內的壓力。
應在正壓,并在必要時在制造商規定的流量下對正壓外殼供給保護氣體。對于旋轉電動機,試驗應在停機,以及在其最大額定轉速下運行時進行試驗。
16.7*的內置系統的試驗
16.7.1 正壓試驗
應將正常運行所規定的至少5倍的最大內部正壓試驗壓力,即至少為1000 Pa的壓力施加到內置系統內,歷時120 s±10 s。內置系統應在額定溫度的最嚴酷條件下進行試驗。
增加的試驗壓力應在5s內達到最大壓力值。
如果沒有出現變形,并通過16.6.2規定的試驗則認為試驗合格。
16.7.2*試驗
內置系統應充滿純氦(體積分數95.0%或更高)并保持在最大工作壓力值下,應使用氦氣泄漏檢測儀來檢測泄漏情況,如果沒有檢測到任何泄漏則認為試驗合格。
注:泄漏檢測儀顯示比室內正常含量高則認為已泄漏。
16.8具有有限釋放的內置系統的正壓試驗
注:該試驗在正常運行時具有有限釋放的內置系統上進行。
應把正常運行時所規定的至少1.5倍的最大內部正壓的試驗壓力,即至少為200 Pa的壓力施加到內置系統內并保持120 s±10 s的時間。如果沒有出現變形,則認為該試驗合格。
17例行試驗
17.1功能試驗
安全裝置的性能應進行檢查。
17.2泄漏試驗
保護氣體的泄漏試驗應按16.3的規定進行。
17.3*內置系統的試驗
*內置系統試驗應按16.7的規定進行。但是對于含有液體的系統,在正壓試驗時檢查液體的泄漏可以用來替換氦氣泄漏試驗。
17.4具有有限釋放的內置系統的試驗
內置系統試驗應按16.8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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