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同時廢止。
GB/T50493-2019修編主要內容:
1、標準名稱由“設計規范”改為“設計標準”;
2、有毒氣體范圍由《高毒物品目錄》中所列毒氣擴大到常見劇毒氣體;
3、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簡稱GDS)的設計相容性、獨立性和可靠性要求;
4、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簡稱GDS)應與火災及消防監控系統分開設置的要求;
5、增加了開路式(激光、紅外)探測器、噪聲探測器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探測器的布點和布置要求;
6、增加了常見氣體探測器選用指南、GDS配置圖等5個規范性標準附錄;
7、對標準的部分章節和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強制性條文。
◆原:名稱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現:名稱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條文說明:
根據國標標準,作為規范類文件,必須全部是強制性條文,作為推薦型標準,是沒有強制性條文的。
◆原:GB50493-2009 3.0.6: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應采用ji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的產品。
◆現:GB/T50493-2019 3.0.5:可燃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ji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防爆合格證和消防產品型式檢測報告;參與消防聯動的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取得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ji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安裝在爆炸危險場所的有毒氣體探測器還應取得ji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合格證。
◆條文說明:
2017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已批準新計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執行。修改主要內容:取消制造、修理計量行政許可(即取消計量制造認證),嚴格執行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許可。
可燃氣體探測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認證,但銷售時應取得消防產品型式試驗檢測報告(必須有)和消防產品認證證書(企業自愿取證)。
◆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獨立設置。
◆現:GB/T50493-2019 3.0.8: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其他系統單獨設置。
◆條文說明: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不能生產過程控制系統合并設計,是為了保證工藝裝置生產過程控制系統出現故障或停用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安監總局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中也明確要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設置。因此,本標準修訂時,參照 GB50116和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有關要求,對GDS的設置要求進行了重新修訂。
◆原:GB50493-2009 3.0.11: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現場固定安裝的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采用不間斷單元(UPS)供電。加油站、加氣站、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經營設施,其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可采用普通電源供電。
◆現:GB/T50493-2019 3.0.9: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氣體探測器、報警控制單元、現場警報器等的供電負荷,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考慮,宜采用UPS電源裝置供電。
◆條文說明:
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設施,如加油站、加氣站等,一般采用盤裝或壁掛式,電源功率較小,故規定檢測報警系統也可采用普通電源供電。
◆原:GB50493-2009 3.0.4:報警信號應發送至現場報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現場操作室的指示報警設備,并且進行聲光報警。
◆現:GB/T50493-2019 3.0.3: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送至有人值守的現場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進行顯示報警;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條文說明:
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對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進行監控。
◆原:GB50493-2009 3.0.8: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場所的檢(探)測器,應采用固定式。
◆現:GB/T50493-2019 3.0.6:需要設置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測器;需要臨時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場所,宜配備移動式氣體探測器。
◆條文說明:
對于一些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場所,通常可以安裝移動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以確保生產和維護的安全需要。如:環境濕度過高;環境溫度過低;或在正常情況下視為非爆炸或無毒區,生產檢修時可能為爆炸或有毒危險區等,受檢測產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裝移動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以確保生產和維護的安全需要。
◆原:GB50493-2009 2.0.2: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機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氣體。本規范中有毒氣體的范圍是《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中所列的有毒蒸氣或有毒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等。
◆現:GB/T50493-2019 2.0.2: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皮膚接觸或呼吸可導致死亡或性傷害的毒性氣體或毒性蒸氣。
◆條文說明:
只要通過皮膚接觸或呼吸可導致死亡或性傷害的氣體,都稱為有毒氣體。都需要遵循本規范。
◆原:GB50493-2009 3.0.5:裝置區域內現場報警器的布置應該根據裝置區的面積、設備及建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等綜合確定。現場報警器可選用音響器或報警燈。
◆現:GB/T50493-2019 3.0.4 :控制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現場區域警報器宜根據裝置占地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進行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應有聲、光報警功能。
◆條文說明:
當現場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數量少于10個,現場環境噪聲低于85dBA,且探測器自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情況下,可不需設置現場區域報警器。
當現場環境噪聲超過85dBA,探測器自帶的一體化聲、光報警器難以達到報警效果時,為了警示現場工作人員,在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及高噪聲區等部位,需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
◆原:GB50493-2009 3.0.10: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配備,應根據生產裝置的場地條件、工業介質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員的數量等綜合確定。
◆現:GB/T50493-2019 3.0.7:進入爆炸性氣體環境和(或)有毒氣體環境的現場工作人員,應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進入的環境同時存在爆炸性氣體和有毒氣體時,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可采用多傳感器類型。
◆原:GB50493-2009:氣體密度大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氣體密度小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
◆現:GB/T50493-2019 4.1.2:判別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應以泄漏氣體介質的分子量與環境空氣的分子量的比值為基準:比值≥1.2,泄漏介質重于空氣;1.0 ≤比值<1.2,泄漏介質略重于空氣;0.8<比值<1.0,泄漏介質略輕于空氣;比值≤0.8,泄漏介質輕于空氣。
◆條文說明:
由于溫度和海拔對氣體的密度影響較大,為了方便判斷泄漏的介質泄漏到大氣中時,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本標準用泄漏介質的氣體分子量與當地空氣的分子量的相對比值作為判據。
◆原:GB50493-2009 4.4.2: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現:GB/T50493-2019 4.4.2: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并同時設置氧氣探測器。
◆原:GB50493-2009 6.1.1:相對氣體密度大于0.97kg/m3(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重;相對空氣密度小于(標準狀態下)的即認為比空氣輕。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時,推薦的檢(探)測器安裝高度應高出地坪(或樓板面)0.3m~0.6m。過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濺,對檢(探)測器的損害;過高則超出了空氣重的氣體易于積聚的高度。
◆現:GB/T50493-2019 6.1.2: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m內。檢測比空氣略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下方0.5m-1m;檢測比空氣略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m~1m(新增)。
◆條文說明: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m內,09版規范為:高出釋放源0.5~2m。
6.1.3 環境氧氣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1.5m~2.0m。(新增)
6.1.4 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宜安裝于大空間開放環境,其檢測區域長度不宜大于100m(新增)。
◆原:GB50493-2009 3.0.5:當現場斤需要布置數量有限的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的條件下,現場報警器可與可燃及有毒氣體探測器探頭合體設置。當現場需要布置數量眾多的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時,此時現場報警器應與可燃及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分離設置,并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聲光警示要求,分區設置。
為了提示現場工作人員,現場報警器常選用升級為105dBA的音響器,在高噪音區[噪聲超過85dBA]以及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處,通常還設立旋光報警燈。
◆現:GB/T50493-2019 5.3.2:區域警報器的報警信號聲級應高于110dBA(09版標準為105dBA),但距警報器1m處總聲壓值不得高于120dBA。
◆條文說明:
現場報警器選用,由原來105dBA的音響器修訂為110dBA。
◆原:GB50493-2009 3.0.2: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的一級報警為常規氣體泄漏警示報警,提示操作人員到現場巡檢。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達到二級報警值時,提示操作人員應采用緊急處理措施。當需要采取聯動保護時,二級報警的輸出接點信號可供使用。現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為了保護現場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以便操作人員及時處理,對同時發出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的檢測報警信號的處理,應遵循二級報警優先于一級報警;屬同一報警級別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優先的原則。
◆現: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應采用兩級報警。同級別的有毒氣體 和可燃氣體同時報警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
◆條文說明:
①一級報警為氣體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員及時到現場巡檢處理;
②二級報警為氣體泄漏緊急報警,提示操作人員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③當氣體泄漏需聯動保護時,應采用二級報警接點信號作為聯動保護條件;
④現場探測器自帶的警報器接受探測器輸出的一、二級報警信號,現場區域警報器接受GDS系統輸出的第二級報警信號。
◆現:GB/T 50493-2019 3.0.1: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泄漏氣體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泄漏氣體中有毒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既屬于可燃氣體又屬于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只設有毒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多組分混合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濃度有可能同時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探測器。
◆條文說明:
對于含多種有毒氣體組分的混合氣體,或不同工況條件下泄漏氣體的 組成差異大時,當各毒性氣體組分的氣體濃度都有可能達到各組分的有毒 氣體濃度報警設定值時,為確保生產安全,需要分別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
◆原:GB50493-2009 4.1.2: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應布置檢測點:
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密封處;
2、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
◆現:GB/T50493-2019 4.1.3: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周圍應布置檢測點:
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液體/氣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經常拆卸的法蘭和經常操作的閥門組。
◆條文說明:
根據《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規定,釋放源應按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為連續釋放源、級釋放源和第 二級釋放源。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轉時周期或偶然釋放;第二級釋放源: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檢測的主要對象是屬于第二級釋放源的設備或場所。
◆現:GBT 50493-2019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10m,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4m。
◆注:AQ3036-201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定》7.2.1.1要求: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儲罐場所,在防火堤內每隔20~30m設置一臺可燃氣體報警儀,且監測報警儀與儲罐的排水口、連接處、閥門等易釋放物料處的距離不宜大于15m。
◆現:GBT 50493-2019 3.0.10 確定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應按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優先次序選用。
◆條文說明:有毒氣體的三種職業接觸限值(OEL)數值由低到高依次為:容 許濃度MAC、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每天8小時,每周5天)、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15分鐘)。
根據目前國內、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場上 無探測器可選,在確保操作人員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時有多個職業接觸限 值的有毒氣體,應按MAC、PC-TWA、PC-STEL優先順序選用;沒有提供OEL值的有毒氣體,可按直接致死濃度IDLH選用。
◆現:GBT 50493-2019 5.4.3可燃氣體探測器參與消防聯動時,探測器信號應先送至取得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報警信號應由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輸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與火災報警信號在火災報警控制系統中應有明顯區別。
根據GB50493、GB50116及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文有關規定及要求,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應按下列原則進行設計:
1、GDS系統應由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現場區域警報器和室內報警控制單元等組成。現場有毒氣體探測器宜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可帶一體化聲光報警器。
2、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包括獨立設置的PLC、專用氣體報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3、報警控制單元發出二級報警信號時,應觸發安裝在現場相應報警分區的區域警報器。
4、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和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進行圖形顯示和報警。可以設置一臺du立的顯示器。
5、可燃氣體探測器參與消防聯動時,探測器信號應先送至取得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信號由報警控制器輸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控制器實施消防聯動功能。可燃氣體探測器信號不能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輸入回路。
6、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信號作為安全儀表系統(SIS)的輸入時,探測器應獨立設置,探測器配置應根據SIL回路定級結果確定,并滿足《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 50770有關規定。
◆說明:
探測器信號用于警示報警時,GDS報警控制單元采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認證,也不需要取得消防產品型式檢測報告;探測器信號用于消防聯動時,GDS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取得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探測器信號用于安全聯鎖時,根據《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 50770有關規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級的聯鎖信號可接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等級的聯鎖信號應接入SIS。
深圳市萬瑞安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可燃有毒氣體報警控制系統的專業生產廠家,產品DS800系列,ZT1130系列,PG1130系列,PMOX系列產品現已廣泛應用于石油化工,制藥,燃氣,金屬冶煉,市政,污水處理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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