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高低溫沖擊試驗箱試驗標準中通常不對高低溫沖擊試驗的起始溫度予提及或不做硬性規定,但這卻是試驗進行時必須思考的問題,因為涉及到試驗是結束在低溫還是高溫狀態,從而決定了是否需要對產品進行烘干,導致延長試驗時間。
如果測試結束在低溫標準中受試樣產品從高低溫沖擊試驗箱內取出后,應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直到樣品恢復到達溫度穩定,這一操作難免使試驗樣品表面產生凝露引入溫度對產品的影響,從而改變試驗的性質。
在GBJ 150標準中提出,為了消除這一影響避免長時間恢復延長試驗的時間,可以將樣品在50攝氏度的高溫箱中恢復,待凝露干后再在常溫中達到溫度穩定。并且標準中提出可改變起始沖擊溫度,從低溫開始試驗,以使試驗結果在高溫避免產品出高低溫沖擊試驗箱產生凝露。
兩種不同的試驗方法卻使受試樣品經受六次溫度(三次高溫,三次低溫)作用及五次溫度沖擊過程,只是不同沖擊方向的次數有所不同,這兩種試驗可能達到的試驗效果是基本相同的,但后者一種測試方法無需加烘干時間,縮短了高低溫沖擊箱測試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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