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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物
在爆破過程中,爆炸能量的一部分作用在對炮孔附近的巖石產生破碎和拋擲,其余很大一部分將以地震波的形式向四周傳播,導致地面振動,會對鄰近隧道結構的穩定性產生不良影響。若不加以控制,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采用儀器設備對爆破引起的振動進行測試和監控,判斷是否對隧道產生有害影響,監督和指導爆破施工作業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措施。
二、監測依據
《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
《爆破振動監測技術規范》(TCSEB 0008-2019)
《鐵路工程爆破振動安全技術規程》(TB10313-2019)
《水電水利工程爆破安全監測規程》(DLT 5333-2005)
《鐵路隧道監控量測技術規程》(Q/CR9218-2015)
三、測點布設
(1)監測項目:質點振動速度、主振頻率
(2)測點布設:既有隧道爆破振動安全允許值應選擇迎爆側洞壁至爆源近處的質點振動速度大大峰值為基準,臨近隧道的迎爆側邊拱墻的振動強度大于背爆側,因此測點應布設在既有隧道迎爆測一側。
(3)儀器安裝:安裝前,應對監測點及傳感器進行統一編號,在隧道二襯安裝時,應清理干凈表面糊漿,并使之與傳感器形成緊密連接;必要時可在傳感器與介質接觸面用石膏輔助安裝;傳感器通過膨脹螺栓固定,相應的信號線沿著墻腳牽引至儀器防護箱,防護箱應安裝在二襯上,按照《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要求進行安裝,抗拔力滿足100kg要求;安裝好后將傳感器與主機連接起來,調試儀器參數即可,設備終放入儀器防護箱內;將現場清理干凈,多余的耗材應帶離現場。
(4)測點數量:當洞室或隧道間距小于 1.5 倍平均洞徑的相鄰洞爆破時,應在鄰洞布置 2~3 個監測斷面,每個監測斷面不少于 3 個監測點。當地質條件有較大變化時應增加監測斷面,每個監測斷面應監測不少于 3 次。
四、控制指標
一般交通隧道的控制指標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中選取,若是鐵路隧道的控制指標應根據《爆破振動監測技術規范》(TCSEB 0008-2019)選取,有缺陷和病害的隧道,其爆破振動速度允許值應進行論證;高速鐵路、城際鐵路隧道,爆破振動速度允許值應減小10%。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
鐵路隧道爆破振動安全允許值
五、監測流程
1.儀器工作:當振動信號傳來時,儀器會自動記錄和存儲振動信號,并將采集到的整個動態波形實時上傳至數據中心;在起爆幾秒后,用戶便可通過客戶端對已上傳的數據進行預覽和下載。
2.現場監測:現場監測工作應做到作不干擾施工和保護物的正常運行,按監測方案有計劃、有步驟、有標準地進行;爆破位置、爆破參數與監測數據一一對應;監測日報、周報、月報按時上交委托各方;選擇的觀測點能夠真實反映爆破的危害。當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停止施工,排查安全隱患,調整爆破施工參數。
3.監測報告:報告按可分為測點報告和爆次報告,根據項目需要來編制報告,監測單位應對整個項目監測質量負責。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監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目的和方法、監測點布置、監測儀器和系統的標定結果、監測指標、鉆爆參數、實測波形圖和監測數據等。當監測數據超過相應的控制標準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相關部門;竣工報告封面應加蓋 CMA 編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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