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氣體的測量范圍應為0~100%LEL:
2 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應為0~300%OEL;當現有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可為0~30%IDLH;環境氧氣的測量范圍可為0~25%VOL;
3 線型可燃氣體測量范圍為0~51EL·m。
可燃、有毒氣體的報警值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氣體的一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氣體的二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氣體的一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氣體的二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200%OEL。當現有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測量要求時,有毒氣體的一級報警設定值不得超過5%IDLH,有毒氣體的二級報警設定值不得超過10%IDLH。
4 環境氧氣的過氧報警設定值宜為23.5%VOL,環境欠氧報警設定值宜為19.5%VOL。
5 線型可燃氣體測量一級報警設定值應為1LEL·m;二級報警設定值應為2L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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