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3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新標準HJ 973-2018《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并于2019年3月1日實施。
每一次新標準的發布,都會引起同行們的密切關注。很多用戶一看標準名稱,內心也是一陣惶恐!
別慌!這次新標準只針對極少數污染源中一氧化碳和氫氣共存的工況(比如煉焦爐廢氣),并非普遍適用!如果您的工況中不存在一氧化碳和氫氣共存的情況,那么這個標準便與您無甚關系,反之,請仔細閱讀哦。
此項標準是發布!目的是為了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方法。
下面就跟小編一起看看HJ 973-2018《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吧。
適用范圍
標準第2項“適用范圍”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且明確指出方法檢出限和測定下限,分別是3mg/m³和12mg/m³。
考慮到不同的儀器,其傳感器量程會有高低不同,有些品牌的儀器通過稀釋測量可將測定上限在傳感器量程的基礎上擴展多倍;因此,使用不同的儀器時方法的測定上限可能會高低不同,所以本標準未對方法的測定上限或測定范圍做出規定。(摘自《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以下簡稱“編制說明”)
方法原理
第4項“方法原理”即利用定電位電解傳感器測定廢氣中一氧化碳濃度。為便于標準使用者對標準內容的理解,本標準增加方法工作過程與傳感器組成的內容,使方法原理的內容更加完整和便于理解。
干擾和消除
第5項“干擾和消除”是本次標準中特別要注意的!
對于標準5.1項顆粒物、水分等因子的干擾消除,可通過濾塵裝置、除濕裝置等對其進行濾除,消除影響。
★嶗應產品配置的煙氣預處理器(系統)均可滿足“濾塵”、“除濕”要求。
標準5.2項是本次標準的重中之重——消除氫氣對一氧化碳的測定干擾!
通過調研分析, 控制一氧化碳排放的污染源(主要為焚燒爐、燃生物質鍋爐、沖天爐等)不存在與氫氣共存的情況,其他污染源中也只有極少數存在一氧化碳和氫氣共存的情況,比如煉焦爐廢氣。(摘自編制說明5.6.4.3 氫氣(H2)氣體干擾實驗)
定電位電解傳感器均存在不同氣體之間相互影響測定的“交叉干擾”問題。在編制說明中通過大量的廢氣干擾試驗結果表明: H2對CO的測定干擾顯著,未采取干擾消除措施的儀器數據超出了可接受的范圍,采取了干擾消除的儀器數據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考慮到目前只有煉焦爐廢氣等極少數污染源中有一氧化碳和氫氣共存現象,不同于二氧化硫與一氧化碳共存現象較普遍,且在儀器出廠前儀器廠家已進行了干擾實驗,確定了干擾系數,故本標準不再要求用戶在初次使用前開展氫氣干擾實驗,規定當采用本標準測定含氫氣的樣品氣體時,測定儀安裝的一氧化碳傳感器必須具有抗氫氣干擾功能,且應在儀器或說明書中對消除干擾的方法與措施予以明確、公開。
根據編制說明可知, 對于5.3和5.4項對酸性氣體和乙烯的要求,可以忽略不計。
對于NO、SO2、NO2、HCl、H2S等酸性氣體,市售一氧化碳傳感器均配置了化學過濾器,可將其濾除,消除對一氧化碳測定的影響,可以認為NO、SO2、NO2、HCl、H2S氣體組分對CO的測定無干擾。
乙烯氣體對定電位電解法測定一氧化碳存在干擾響應(<20%),但由于乙烯特殊的理化性質,目前沒有有效的技術可以將其消除。根據編制說明中5.6.4.2表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不存在/未發現一氧化碳和乙烯共存的情況。因此,本標準不考慮C2H4對定電位電解法測定一氧化碳的干擾。
儀器和設備
第7項“儀器和設備”是標準的*要素,需要注意的是7.1.2項對儀器性能的要求:
對于以上性能要求在HJ57-2017中都已包含,嶗應的CO測定儀器都能滿足。
對于“采樣和測定”等標準內容,和之前常規電化學設備做法基本一致,這里就不做詳細解讀。對于存在一氧化碳和氫氣共存情況的煉焦爐廢氣等工況,客戶需仔細閱讀第9-12項標準內容。這部分內容主要是對于結果計算和表示、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以及注意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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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及觀點僅供參考,具體實施和應用請以國家發布的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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