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標準,對于認定酒后駕駛、醉酒駕駛,并不是根據行為人的意識狀態,而是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確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屬于酒駕;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屬醉駕。
在目前這個階段,新舊兩個標準都可以引用,因為zui主要的飲酒、醉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都沒有改變。國家標準委稱,規定的醉酒標準值,主要是該臨界值下人可能會失去理智,可能帶來更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
血液檢測須出具報告
對比新舊兩個標準,新標準增加了一些細節規定———為保證檢測的性和法律效力,新標準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中,對檢驗結果應該出具書面報告。
同時,增加了唾液酒精試紙條檢測內容,規定如果不具備呼氣或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或者人體平衡試驗評價駕駛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是新增加的檢測方法。而人體平衡試驗評價駕駛能力采用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這在新舊標準中的規定都一樣。
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
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為醉駕”的法律規定,不涉及醫學中個體差異的問題。
有些人,喝一兩斤白酒也能照樣清醒開車,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會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標準是根據統計學的普遍規律來確定的,如果考慮具體每一個人的身體差異,比如酒精代謝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無標準,也無法規可言了。
在法律上,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一念之差,甚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點兒差距,都可能會造成*不一樣,甚是非常嚴重的后果,這就是法律的特點。
,“80mg”的規定應理解為駕車行為的危險系數。不應以個體對酒精代謝能力的差異,來理解統一的法律標準,而應該考慮實際行為中,不同的人觸碰到統一法律底線,都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法律沒有的平等,但應該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