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氨氫的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氨氮的測定。
當水樣體積為50mL,使用20mm比色皿時,本方法的檢出限為0.025mg/L,測定下限
為0.10mg/L,測定上限為2.0mg/L(均以N計)。
2方法原理
以游離態的氨或銨離子等形式存在的氨氦與納氏試劑反應生成淡紅棕色絡合物,該絡
合物的吸光度與氨氫含量成正比,于波長420nm處測量吸光度。
3 干擾及消除
水樣中含有懸浮物、余氯、鈣鎂等金屬離子、硫化物和有機物時會產生干擾,含有此
類物質時要作適當處理,以消除對測定的影響。
若樣品中存在余氯,可加入適量的硫代硫酸鈉溶液去除,用淀粉-碘化鉀試紙檢驗余氯
是否除盡。在顯色時加入適量的酒石酸鉀鈉溶液,可消除鈣鎂等金屬離子的干擾。若水樣
渾濁或有顏色時可用預蒸餾法或絮凝沉淀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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