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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次本建設方案主要針對水環境治理特別是黑臭水體治理的監測評估,主要包括江河、湖泊、水庫的水質監測中如何設置各種監測斷面、黑臭水體的定義及水環境治理監測評估中各監測指標的監測方法。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1-2002
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指為了掌握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動態變化,對水的各種特性指標取樣、測定,并進行記錄或發出訊號的程序化過程。
指江河湖庫及其匯水來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區域總稱。
指全流域水質及向流域中排污的污染源監測。
指在河流采樣時,實施水樣采集的整個剖面。分背景斷面、對照斷面、控制斷面和消減斷面等。
指為評價某一完整水系的污染程度,未受人類生活和生產活動影響,能夠提供水環境背景值的斷面。
指具體判斷某一區域水環境污染程度時,位于該區域所有污染源上游處,能夠提供這一區域水環境本底值的斷面。
指為了解水環境受污染程度及其變化情況的斷面。
指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在水體內流經一定距離而達到大程度混合,污染物受到稀釋、降解,其主要污染物濃度有明顯降低的斷面。
指城區內,呈現令人不悅的顏色(黑色或泛黑色),或散發出令人不適氣味(臭或惡臭)的水體統稱。關于黑臭水體,目前的主流定義是以透明度、溶解氧、氧化還原電位和氨氮四個指標進行水體質量考量,其中有一項不達標就可稱為黑臭水體。根據黑臭程度的不同,可將其細分為“輕度黑臭"和“重度黑臭"兩級。
當水體遭受嚴重有機污染時,有機物的好氧分解使水體中耗氧速率大于復氧速率,造成水體缺氧,致使有機物降解不*、速度減緩,厭氧生物降解過程生成硫化氫、氨、硫醇等發臭物質,同時形成黑色物質,使水體發生黑臭。
1、點源污染:排放口直排污廢水、合流制管道雨季溢流、分流制雨水管道初期雨水或旱流水、非常規水源補水等。
2、面源污染:降水所攜帶的污染負荷、城鄉結合部地區分散式畜禽養殖廢水的污染等。
3、內源污染:底泥污染、生物體污染、漂浮物、懸浮物、岸邊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水華藻類等。
4、其他污染:城鎮污水廠尾水超標、工業企業事故排放、秋季落葉等。
監測斷面在總體和宏觀上須能反映水系或所在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各斷面的具體位置須能反映所在區域環境的污染特征;盡可能以最少的斷面獲取足夠的有代表性的環境信息;同時還須考慮實際采樣時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1)對流域或水系要設立背景斷面、控制斷面(若干)和入海口斷面。對行政區域可設背景斷面(對水系源頭)或入境斷面(對過境河流)或對照斷面、控制斷面(若干)和入海河口斷面或出境斷面。在各控制斷面下游,如果河段有足夠長度(至少10km),還應設消減斷面;
(2)根據水體功能區設置控制監測斷面,同一水體功能區至少要設置1個監測斷面;
(3)斷面位置應避開死水區、回水區、排污口處,盡量選擇順直河段、河床穩定、水流平穩,水面寬闊、無急流、無淺灘處;
(4)監測斷面力求與水文測流斷面一致,以便利用其水文參數,實現水質監測與水量監測的結合;
(5)監測斷面的布設應考慮社會經濟發展,監測工作的實際狀況和需要,要具有相對的長遠性;
(6)流域同步監測中,根據流域規劃和污染源限期達標目標確定監測斷面;
(7)河道局部整治中,監視整治效果的監測斷面,由所在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8)入海河口斷面要設置在能反映入海河水水質并臨近入海的位置。
監測斷面的設置數量應根據掌握水環境質量狀況的實際需要,考慮對污染物時空分布和變化規律的了解、優化的基礎上,以最少的斷面、垂線和測點取得代表性好的監測數據。
(1)背景斷面須能反映水系未受污染時的背景值。要求:基本上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遠離城市居民區、工業區、農藥化肥施放區及主要交通路線。原則上應設在水系源頭處或未受污染的上游河段,如選定斷面處于地球化學異常區,則要在異常區的上、下游分別設置。如有較嚴重的水土流失情況,則設在水土流失區的上游。
(2)入境斷面,用來反映水系進入某行政區域時的水質狀況,應設置在水系進入本區域且尚未受到本區域污染源影響處。
(3)控制斷面用來反映某排污區(口)排放的污水對水質的影響。應設置在排污區(口)的下游,污水與河水基本混勻處。
(4)控制斷面的數量、控制斷面與排污區(口)的距離可根據以下因素決定:主要污染區的數量及其同的距、谷污染源的買際情況、王要污染物的過移轉化規律相其它水文特征等。此外,還應考慮對納污量的控制程度,即由各控制斷面所控制的納污量不應小于該河段總納污量的80%。如某河段的各控制斷面均有五年以上的監測資料,可用這些資料進行優化,用優化結論來確定控制斷面的位置和數量。
(5)出境斷面用來反映水系進入下一行政區域前的水質。因此應設置在本區域最后的污水排放口下游,污水與河水已基本混勻并盡可能靠近水系出境處。如在此行政區域內,河流有足夠長度,則應設消減斷面。消減斷面主要反映河流對污染物的稀釋凈化情況,應設置在控制斷面下游,主要污染物濃度有顯著下降處。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斷面。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內主要河流的干流、一、二級支流的交界斷面,這是環境保護管理的重點斷面。
(7)其它各類監測斷面
a.水系的較大支流匯入前的河口處,以及湖泊、水庫、主要河流的出、入口應設置監測斷面。
b.國際河流出、入國境的交界處應設置出境斷面和入境斷面。
c.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斷面。
d.對流程較長的重要河流,為了解水質、水量變化情況,經適當距離后應設置監測斷面。
e.水網地區流向不定的河流,應根據常年主導流向設置監測斷面。
f.對水網地區應視實際情況設置若干控制斷面,其控制的徑流量之和應不少于總徑流量的80%。
g.有水工建筑物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段,視情況分別在閘(壩、堰)上、下設置斷面。如水質無明顯差別,可只在閘(壩、堰)上設置監測斷面。
h.要使各監測斷面能反映一個水系或一個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斷面的確定應在詳細收集有關資料和監測數據基礎上,進行優化處理,將優化結果與布點原則和實際情況結合起來,作出決定。
i.對于季節性河流和人工控制河流,由于實際情況差異很大,這些河流監測斷面的確定、以及采樣的頻次與監測項目、監測數據的使用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定。
(8)潮汐河流監測斷面的布設
a.潮汐河流監測斷面的布設原則與其它河流相同,設有防潮橋閘的潮汐河流,根據需要在橋閘的上、下游分別設置斷面。
b.根據潮汐河流的水文特征,潮汐河流的對照斷面一般設在潮區界以上。若感潮河段潮區界在該城市管轄的區域之外,則在城市河段的上游設置一個對照斷面。
c.潮汐河流的消減斷面,一般應設在近入海口處。若入海口處于城市管轄區域外,則設在城市河段的下游。
d.潮汐河流的斷面位置,盡可能與水文斷面一致或靠近,以便取得有關的水文數據。
(9)湖泊、水庫監測垂線的布設
a.湖泊、水庫通常只設監測垂線,如有特殊情況可參照河流的有關規定設置監測斷面。
b.湖(庫)區的不同水域,如進水區、出水區、深水區、淺水區、湖心區、岸邊區,按水體類別設置監測垂線。
c.湖(庫)區若無明顯功能區別,可用網格法均勻設置監測垂線。
d.監測垂線上采樣點的布設一般與河流的規定相同,但對有可能出現溫度分層現象時,應作水溫、溶解氧的探索性試驗后再定。
e.受污染物影響較大的重要湖泊、水庫,應在污染物主要輸送路線上設置控制斷面。
(10)選定的監測斷面和垂線均應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并在地圖上標明準確位置,在岸邊設置固定標志。同時,用文字說明斷面周圍環境的詳細情況,并配以照片。這些圖文資料均存入斷面檔案。斷面一經確認即不準任意變動。確需變動時,需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重作優化處理與審查確認。
依據不同的水體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實際情況,力求以低的采樣頻次,取得較有時間代表性的樣品,既要滿足能反映水質狀況的要求,又要切實可行。
(1)飲用水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斷面中需要重點控制的監測斷面每月至少采樣一次。
(2)國控水系、河流、湖、庫上的監測斷面,逢單月采樣一次,全年六次。
(3)水系的背景斷面每年采樣一次。
(4)受潮汐影響的監測斷面的采樣,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每次采集漲、退潮水樣分別測定。漲潮水樣應在斷面處水面漲平時采樣,退潮水樣應在水面退平時采樣。
(5)如某必測項目連續三年均未檢出,且在斷面附近確定無新增排放源,而現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況下,每年可采樣一次進行測定。一旦檢出,或在斷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現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時,即恢復正常采樣。
(6)國控監測斷面(或垂線)每月采樣一次,在每月5日~10日內進行采樣。
(7)遇有特殊自然情況,或發生污染事故時,要隨時增加采樣頻次。
(8)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達標排放的計劃中和流域受納污染物的總量削減規劃中,以及為此所進行的同步監測,按第7章“流域監測"執行。
(9)為配合局部水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時反映整治的效果,應在一定時期內增加采樣頻次,具體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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