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用輕質液狀石蠟(500ml/瓶)/研發試驗用
藥用輕質液狀石蠟(500ml/瓶)/研發試驗用
本品可與或任意混溶,在中微溶,在水中不溶?! ∠鄬γ芏?本品的相對密度(通則0601)為0.830~0.860?! ○ざ?本品的運動黏度(通則0633法),在40℃時(毛細管內徑為1.0mm±0.05mm)不得小于12mm2/s?! ?b style="line-height: 30px;">【鑒別】(1)取本品5ml,置坩堝中,加熱并點燃,燃燒時產生光亮的火焰,并伴有石蠟的氣味。 (2)取本品0.5g,置干燥試管中,加等量的硫,振搖,加熱,即產生硫化氫的臭氣。 【檢查】酸堿度 取本品10ml,加沸水10ml與酚酞指示液1滴,強力振搖,溶液應無色;用滴定液(0.02mol/L)滴定至溶液顯粉紅色時,消耗滴定液(0.02mol/L)的體積不得過0.20ml?! ×蚧?取本品4.0ml,加飽和氧化鉛的溶液(1→5)2滴,加2ml,搖勻,在70℃水浴中加熱10分鐘,同時振搖,放冷后,不得顯棕黑色。
許可程序
(一)受理:申請人向省局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須知》第四項所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工作人員按照申報資料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