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詳細介紹
顯微鏡檢定裝置又名顯微鏡標準器組,按照JJF1402-2013生物顯微鏡校準規范研發,產品包含標準筒、目鏡、分化板、倍率計等標準器組成。
一、產品介紹:顯微鏡檢定裝置校準前先對儀器的外觀、各部分相互作用及光學系統進行檢查,各移動、轉動部位應靈活,無過松過緊及滯澀急跳現象,視場內應照明均勻、成像清晰,無影響測量的霉斑、陰影、色差、場曲等因素。
帶有攝影、攝像功能的顯微鏡,其顯示屏視場內應潔凈、亮度均勻,無影響觀察的陰影、斑點、反射光斑等因素;用目鏡觀察與用顯示屏觀察的圖像應同步、方位基本一致。
二、顯微鏡檢定裝置校準方法
2.1顯微鏡物鏡放大倍數誤差
2.1.1對于目鏡可拆卸的顯微鏡物鏡放大倍數,使用10×十字分劃目鏡和標準玻璃線紋尺進行測量。
首先將顯微鏡目鏡視度調節至0位置,標準玻璃線紋尺置于被測顯微鏡的載物臺上,調節物鏡的像面距離,使標準玻璃線紋尺在目鏡分劃尺上成清晰像,取下顯微鏡的目鏡,裝上10×十字分劃目鏡,在該目鏡分劃尺上讀得標準玻璃線紋尺所用間距像的示值,依據公式(1)計算物鏡放大數。
2.1.2對于目鏡不可拆卸的顯微鏡的物鏡放大倍數,使用倍率計和標準玻璃線紋尺進行測量。倍率計置于目鏡上,顯微鏡目鏡視度調節至0位置,調節物鏡的像面距離,使標準玻璃線紋尺在倍率計分劃尺上成清晰像,讀得分劃尺刻線與標準玻璃線紋尺像的相應刻線的示值,參考公式(1)計算總放大倍數,然后按照公式(3)計算物鏡放大倍數。
2.1.3也可用顯微鏡自帶刻度分劃尺的目鏡直接在儀器上測量物鏡放大倍數誤差。
顯微鏡物鏡放大倍數誤差以顯微鏡各倍數物鏡放大倍數誤差作為校準結果。
2.2雙目顯微鏡左右兩系統放大倍數差
在不拆卸顯微鏡目鏡的情況下,按照2.1.2的步驟,對左右兩個觀察系統的放大倍數分別進行測量,依據公式(1)計算得到兩觀察系統放大倍數,其差值的絕對值即為校準結果。
2.3雙目顯微鏡左右視場中心偏差
將十字分劃板置于被測生物顯微鏡的載物臺上,左筒內裝十字分劃目鏡,并對十字分劃板調焦,使十字分劃板像中心的十字與十字分劃目鏡鏡筒內的十字中心重合,然后將十字分劃目鏡從左筒放人右筒,在右筒觀察十字分劃板的十字線像中心在目鏡分劃板上的位置(見圖3),讀出其與分劃板中心(上,下,左右外側,左右內側)偏離值即為校準結果。
2.4示值誤差根據物鏡的不同放大倍數,在工作臺上放置分度值為0.1mm或0.01mm的標準玻璃線紋尺,調焦至目鏡視場清晰,移動工作臺,調整標準玻璃線紋尺的刻線方向與目鏡標尺刻線平行,將目鏡中標尺的左端零刻線對準標準玻璃線紋尺零刻線,觀察目鏡中標尺上被洌點的刻線與標準玻璃線紋尺的對應刻線的一致性,在目鏡標尺上估讀出誤差值AL,按照公式(4)計算顯微鏡的示值誤差。
顯微鏡的示值誤差測量需在目鏡標尺全長范圍內均勻分布的5點進行,取最大誤差值作為校準結果。
注:對于目鏡帶有刻度標尺的生物顯微鏡,在物鏡放大倍數誤差和示值誤差校準中,可任選一項校準。
2.5校準結果表達
經校準的生物顯微鏡出具校準證書。校準證書內容見附錄C。
2.6復校時間間隔
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諸因素所決定的,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建議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