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類別 | 國產 | 價格區間 | 1萬-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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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綜合 |
1)PLC+觸摸屏控制;
2)本生燈自動點火,施焰時間可任意設定;
3) T1/T2/T3記錄時間9999S內;
4)時間計時器小解析度:0.1S;
5)火焰施加時間可預設(自動計時);控制范圍:0.1s-999.9s;計時精度0.1s,到達設定燃燒時間后,本生燈(燃燒器)自動退回;
6)試樣固定架正面正對設備觀察窗,便于觀察試驗進行和試樣的燃燒情況;
參考價 | ¥25000 |
訂貨量 | 1臺 |
更新時間:2019-11-06 19:38:00瀏覽次數: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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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型號:QCS-2 QCS-3 儀器名稱:汽車內飾材料阻燃性能測試儀 汽車內飾燃燒測試儀 汽車內飾材料阻燃性能測試儀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內飾材料水平燃燒特性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內飾材料水平燃燒特性的評定。
鑒于各種汽車內飾零件實際情況(零件應用部位、布置方法、使用條件、引火源等)和本標準中規定的試驗條件之間有許多差別,本標準不適用于評價汽車內飾材料所有真實的車內燃燒特性。
2.1
燃燒速度 burning rate
按本標準規定測得的燃燒距離與燃燒此距離所用時間的比值,單位為毫米每分鐘(mm/min)。
2.2
層積復合材料 composite material
若干層相似或不同材料,其表面之間由熔接、粘接、焊接等不同方法使全面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材料。
2.3
單一材料 exclusive material
由同種材料構成的均勻的整體材料。
若不同材料斷續連接在一起(例如縫紉、高頻焊接、鉚接),這種材料應認為不是層積復合材料,每種材料均屬單一材料。
2.4
暴露面 exposed side
零件裝配在車內面向乘員的那一面。
2.5
內飾材料 interior materials
汽車內飾零件所用的單一材料或層積復合材料,如座墊、座椅靠背、座椅套、安全帶、頭枕、扶手、活動式折疊車頂、所有裝飾性襯板(包括門內護板、側圍護板、后圍護板、車頂棚襯里)、儀表板、雜物箱、室內貨架板或后窗臺板、窗簾、地板覆蓋層、遮陽板、輪罩覆蓋物、發動機罩覆蓋物和其他任何室內有機材料,包括撞車時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緩沖裝置等材料。
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必須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燃燒速度不大于100mm/min。
4.1 原理
將試樣水平地夾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燒箱中用規定高度火焰點燃試樣的自由端15s后,確定試樣上火焰是否熄滅,或何時熄滅,以及試樣燃燒的距離和燃燒該距離所用時間。
4.2 試驗裝置及器具
4.2.1 燃燒箱
燃燒箱用鋼材制成,結構示意圖見圖1,尺寸見圖2。
燃燒箱的前部設有一個耐熱玻璃觀察窗,該窗可整塊蓋住前面,也可做成小型觀察窗。
燃燒箱底部設10個直徑為19mm的通風孔,四壁靠近頂部四周有寬13mm的通風槽。整個燃燒箱由4只高10mm的支腳支承著。在燃燒箱頂部設有安插溫度計的孔,此孔設在頂部靠后*部位,中心距后面板內側20mm。
燃燒箱一端設有可封閉的開孔,此處可放入裝有試樣的支架,另一端則設一個小門,門上有通燃氣管用的小孔,支撐燃氣燈的支座及火焰高度標志板。
燃燒箱底部設有一只用于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盤(見圖3)。此盤放置在兩排通風孔之間而又不影響通風孔的通風。
1——燃氣燈底座; 7——燃燒箱本體; 13——上支架;
2——燃氣燈; 8——通風槽; 14——試樣;
3——試樣支架導軌; 9——溫度計; 15——下支架;
4——火焰高度標志板; 10——燃燒箱提手; 16——玻璃觀察窗;
5——門; 11——觀察窗窗框; 17——收集盤;
6——門框; 12——支架銷; 18——支腳;
圖 1 燃燒箱
4.2.2 試樣支架
試樣支架由兩塊U形耐腐蝕金屬板制成的框架組成,尺寸見圖4。
支架下板裝有6只銷子,上板相應設有銷孔,以保證均勻夾持試樣,同時銷子也作為燃燒距離的起點(標線)和終點(第二標線)的標記。
另一種支架的下板不僅設有6只銷子,而且支架下板布有距離為25mm的耐熱金屬支承線,線徑0.25mm(見圖5),該種支架在特定情況下使用。
安裝后的試樣底面應在燃燒箱地板之上178mm。試樣支架前端距燃燒箱的內表面距離應為22mm,試驗支架兩縱外側離燃燒箱內表面距離為50mm(見圖2和圖4)。
4.2.3 燃氣燈
燃氣燈是試驗用火源,燃氣燈噴嚏內徑為9.5mm,其閥門結構應易于控制火焰高度。并易于調整火焰高度。
當燃氣燈置于燃燒箱內時,其噴嚏口部中心處于試樣自由端中心以下19mm處(見圖2)。
4.2.4 燃氣
為保證試驗結果的可比性,供給燃氣燈試驗用可燃性氣體使用液化氣,也可采用燃燒后熱值約為35MJ/m3~38 MJ/m3的其他可燃氣體,例如天然氣、城市煤氣等。
當進行仲裁試驗時,*使用液化氣。
4.2.5 金屬梳
金屬梳的長度至少為110mm,每25mm內有7~8個光滑圓齒。
4.2.6 秒表
測量時間所用秒表準確度不低于0.5s。
4.2.7 溫度計
溫度計量程應為150℃以上,準確度為1℃。
單位為毫米
(底面圖)
圖 2 燃燒箱尺寸示意圖
圖 3 收集盤
單位為毫米
圖 4 試樣支架
單位為毫米
圖 5 下支架截面圖
4.2.8 鋼板尺
鋼板尺量程400mm以上,準確度1mm。
4.2.9 通風櫥
燃燒箱應放在通風櫥中,通風櫥內部容積為燃燒箱體積的20倍~110倍,而且通風櫥的長、寬、高的任一尺寸不得超過另外兩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5倍。
在燃燒箱終確定位置的前后各100mm處測量空氣流過通風櫥的垂直速度,該速度應在0.10m/s~0.30m/s之間。
4.3 試樣
4.3.1 形狀和尺寸
標準試樣形狀和尺寸見圖6.試樣的厚度為零件厚度,但不超過13mm。
單位為毫米
圖 6 試樣
以不同種類材料進行燃燒性能比較時,試樣必須具有相同尺寸(長、寬、厚)。通常取樣時必須使試樣沿全長有相同的橫截面。
當零件的形狀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規定尺寸的標準試樣時,則應保證下列小尺寸試樣,但要記錄:
a) 如果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長度應至少為356mm。在這種情況下試樣要盡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寬度。
b) 如果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應至少為138mm。此時,可能的燃燒距離相當于從標線到火焰熄滅時的距離或從條標線開始至試樣末端的距離。
c) 如果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且長度小于356mm或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小于138mm,則不能按本標準試驗;寬度小于3mm的試樣也不能按本標準進行試驗。
4.3.2 取樣
應從被試零件上取下至少5塊試樣。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燒速度的材料,則應在不同方向截取試樣,并且要將5塊(或更多)試樣在燃燒箱中分別試驗。取樣方法如下:
a) 當材料按整幅寬度供應時,應截取包含全寬并且長度至少為500mm的樣品,并將距邊緣100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勻取樣。
b) 若零件的形狀和尺寸符合取樣要求,試樣應從零件上截取。
c) 若零件的形狀和尺寸不符合取樣要求,又必須按本標準進行試驗,可用同材料同工藝制作結構與零件*的標準試樣(356mm×100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過13mm進行試驗。此試驗結果不能用于鑒定、認證等情況,且必須在試驗報告中注明制樣情況。
d) 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mm,應用機械方法從非暴露面切割,使包括暴露面在內的試樣厚度為13mm。
e) 若零件厚度不均勻*,應用機械方法從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統一為小部分厚度。
f) 若零件彎曲無法制得平整試樣時,應盡可能取平整部分,且試樣拱高不超過13mm;若試樣拱高超過13mm,則需用同材料同工藝制作結構與零件*的標準試樣(356mm×100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過13mm進行試驗。
g) 層積復合材料應視為單一材料進行試驗,取樣方法同上。
h) 若材料是由若干層疊合而成,但又不屬于層積復合材料,則應由暴露面起13mm厚之內所有各層單一材料分別取樣進行試驗,取樣示例見圖7。
單位為毫米
圖 7 取樣示例
如圖7所示,材料A與材料B之間分界面未粘接,材料A單獨進行試驗。材料B在厚度13mm以內,且與材料C緊密結合,所以材料B、C應作為層積復合材料,切取13mm進行試驗。
4.3.3 預處理
試驗前試樣應在溫度23℃±2℃和相對濕度45%~55%的標準狀態下狀態調節至少24h,但不超過168h。
4.4 試驗步驟
4.4.1 將預處理過的試樣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絨的試樣平放在平整的臺面上,用符合4.2.5規定的金屬梳在起毛面上沿絨毛相反方向梳兩次。
4.4.2 在燃氣燈的空氣進口關閉狀態下點燃燃氣燈,將火焰高度標志板調整,使火焰高度為38mm。在開始次試驗前,火焰應在此狀態下至少穩定地燃燒1min,然后熄滅。
4.4.3 將試樣暴露面朝下裝入試樣支架。安裝試樣使其兩邊和一端被U形支架夾住,自由端與U形支架開口對齊。當試樣寬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夾住試樣,或試樣自由端柔軟和易彎曲會造成不穩定燃燒時,才將試樣放在帶耐熱金屬線的試樣支架上進行燃燒試驗。
4.4.4 將試樣支架推進燃燒箱,試樣放在燃燒箱*,置于水平位置。在燃氣燈空氣進口關閉狀態下點燃燃氣燈,并使火焰高度為38mm,使試樣自由端處于火焰中引燃15s,然后熄掉火焰(關閉燃氣燈閥門)。
4.4.5 火焰從試樣自由端起向前燃燒,在傳播火焰根部通過標線的瞬間開始計時,注意觀察燃燒較快一面的火焰傳播情況,計時以火焰傳播較快的一面為準。
4.4.6 當火焰達到第二標線或者火焰達到第二標線前熄滅時同時停止計時,計時也以火焰傳播較快的一面為準。若火焰在達到第二標線之前熄滅,則測量從標線起到火焰熄滅時的燃燒距離。燃燒距離是指試樣表面或內部已經燒損部分的長度。
4.4.7 如果試樣的非暴露面經過切割,則應以暴露面的火焰傳播速度為準進行計時。
4.4.8 燃燒速度的要求不適用于切割試樣所形成的表面。
4.4.9 如果從計時開始,試樣長時間緩慢燃燒,則可以在試驗計時20min時中止試驗,并記錄燃燒時間及燃燒距離。
4.4.10 當進行一系列試樣或重復試驗時,下一次試驗前燃燒箱內和試樣支架高溫度不應超過30℃。
4.5 計算
燃燒速度(V)按下式計算:
V=60×(L/T)
式中:
V——燃燒速度,單位為毫米每分鐘(mm/min);
L——燃燒距離,單位為毫米(mm);
T——燃燒距離L所用的時間,單位為秒(s)。
燃燒速度以所測5塊或更多樣品的燃燒速度大值為試驗結果。
4.6 結果表示
4.6.1 如果試樣暴露在火焰中15s,熄滅火源試樣仍未燃燒,或試樣能燃燒,但火焰達到測量標線之前熄滅,無燃燒距離可計,則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結果均記為A-0mm/min。
4.6.2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火焰在60s內自行熄滅,且燃燒距離不大于50mm,也被認為滿足燃燒速度要求,結果記為B。
4.6.3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火焰在兩個測量標線之間熄滅,為自熄試樣,且不滿足4.6.2項要求。則按4.5項要求進行燃燒速度的計算,結果記為C-燃燒速度實測值mm/min。
4.6.4 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火焰燃燒達到第二標線,或者存在4.4.9項情況(主動結束試驗),則按4.5項要求進行燃燒速度的計算,結果記為D-燃燒速度實測值mm/min。
4.6.5 如果出現試樣在火焰引燃15s內已經燃燒并達到標線,則認為試樣不能滿足 燃燒速度的要求,結果記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