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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類別 | 國產 | 典型配置 | 復合VOC檢測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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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辨率 | 1ppm | 價格區間 | 1萬-5萬 |
檢測范圍 | 1ppm | 檢測原理 | 其他 |
響應時間 | 1min | 儀器種類 | 在線分析 |
應用領域 | 醫療衛生,生物產業,地礦,能源,印刷包裝 | 準確度 | 1 |
系統概述
TK-1200型廠界/廠區氣態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自主研發,性能指標達到并超越水平,具有超高的系統穩定性和安全可靠性,測量結果實時準確,且維護少,運行成本低。滿足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廠區、廠界及周邊大氣污染物的監測要求。voc在線監測石油化工廠voc檢測儀器
樣氣經采樣總管進入預處理系統,多級過濾后,進入在線分析儀表,監測結果上傳至上位機,形成數據及報表,并通過數采儀上傳至相關部門或輸送至 DCS。
監測物質
該系統非常適用于廠界/廠區中揮發性有機物(VOC):總烴、甲烷、非甲烷總烴、苯系物、氯苯、
甲醇、氯乙烯、丙烯腈羰基硫、甲硫醇、乙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無機氣態污染物:硫化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氨氣、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氮氧化物;顆粒物:PM2.5、PM10、TSP;空氣質量:TVOC、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二氧化硫、顆粒物等一種或多種參數監測。voc在線監測石油化工廠voc檢測儀器
二、應用場景
環境空氣自動監控、居民區大氣污染自動監控、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自動監控、職業環境空氣污染自動監控
重點產業園區空氣污染自動監控 、工作場所空氣污染自動監控
三、系統特點
1、標準化設計
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
結構設計合理,可實現連續自動監測
2、運行穩定安全,數據真實可靠
采樣管線選用聚四氟乙烯、硼硅酸鹽玻璃或耐腐蝕、惰性化材質,減少管路吸附造成的損失
全管路保溫伴熱,避免高沸點烴類物質冷凝“積油”及部件腐蝕
3、無人值守、操作方便
具有自我保護功能,氣源供應不足時,火焰熄滅,關閉氫氣空氣。
自動恢復運行功能,開機、氣源供應恢復或意外斷電恢復后自動運行。
具備自動校準功能,實現無人值守。
四、系統組成
采樣系統:采樣總管
預處理系統:正壓防爆型、常規型
控制系統及軟件:上位機工控系統、系統控制軟件
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苯系物、非甲烷總烴 /苯系物、有機硫
無機氣態污染物:二氧化硫/硫化氫、氨氣/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
空氣質量:小型空氣監測站、微型空氣監測站
顆粒物:PM2.5/PM10/TSP
氣源 :零氣發生器、氫氣發生器、空氣壓縮機、氮氣發生器
輔助監測:氣象參數
環境保護
銅冶煉企業須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并通過相關第三方認證。具備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并與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機構聯網運行;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
銅冶煉企業須完善清污分流設施,治理設施齊備,運行維護記錄齊全,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排放總量不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實施特別排放地區的企業應達到排放限值要求,鼓勵未在特別排放限值地區的銅冶煉企業執行相關特別排放限值標準(要求)。鼓勵大型骨干銅冶煉企業自建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系統,鼓勵有條件的銅冶煉企業利用銅熔煉系統和完備的環保設施,處理電子廢料和含銅及稀貴金屬的各類固體廢棄物。終廢棄渣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盡可能減少污染物特別是危險廢物轉移(流轉),危險污染物轉移(流轉)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銅冶煉企業須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企業須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七、規范管理
(一)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銅冶煉企業,均可依據《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申請審核。申請規范企業須編制《銅冶煉行業規范申請報告》(見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人(或代表)、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3.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年6月1日-6月30日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并委托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復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征求生態環保部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范企業應向所在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件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將審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自查,并將自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停產超過1年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6.存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申請。
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需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銅冶煉行業規范申請報告》,經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時進行變更公告。
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中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銅冶煉行業生產企業,也適用于利用其他裝備改造成銅冶煉設備后從事銅冶煉的生產行為。
(二)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相關內容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原《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號)同時廢止。本規范條件發布前已公告的企業,須按照本規范條件要求重新申請公告。
(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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