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南京惠言達電氣有限公司>>繼電器>> OA 5672.11/066Dold延時繼電器LG7928.97人與人之間
供貨周期 | 一個月以上 | 規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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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號 | 1 | 應用領域 | 化工,石油,冶金,司法,制藥 |
主要用途 | 1 |
南京惠言達電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座落在南京六合市商圈。9年備件銷售積累,公司主要經營歐、美等國的閥門、過濾設備、編碼器、傳感器、儀器儀表、及各種自動化產品,公司全力貫徹“以質優價廉的產品和完善到位的技術服務客戶”的經營宗旨,服務于國內的流體控制和自動化控制領域。節省了中間環節的流轉費用,能夠把更優惠的價格提供給用戶。通過發展我司已經自動化設備和備件供應商,主營產品廣泛應用于冶金、造紙、礦山、石化、能源、集裝箱碼頭、汽車、水利、市政工程及環保以及各類軍事、航空航天、科研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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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IN5880.12/711 AC50-400HZ 220-240V 0056884 相關的行業分類標準如標準行業分類(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關的產品分類標準如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目錄(CPC)和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都未能對內容生產行業或內容本身進行明確定義,但是這些分類系統在互聯網出現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數字文化產品對這些規則的命名規則而言是一個新生的事物。以計算機軟件為例,GATT和《信息技術協議》(ITA)對于軟件的調整針對的是軟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盤。而GATS是基于較早版本的CPC,僅僅涉及那些記錄或產生內容的服務,如錄音或對內容進行傳輸的服務,如廣播電視播放服務。但是GATS不一定會涉及內容本身,無論是儲存在有形介質上的還是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計算機軟件,都缺少適當的分類;同樣在現有的服務分類表中也沒有直接與計算機軟件直接相關的分類。 (二)現有的貿易框架下并沒有提供關于服務、貨物的明確界定 從實踐中看,文化產品可以被數字化,這些經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可以通過網絡的傳輸,以不同的形式為消費者所使用。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如書籍、電影、音樂通過下載后,可以換成其他有形物的實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線銷售,這與在電影院觀看電影無實質區別,這可以認為屬于服務。因此,從實踐中看,對數字文化產品的理解存在區別。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別的問題不只在貿易領域存在,在商品歸類時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新版的中心產品分類目錄中就可以看出,在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分的各種標準中,沒有一種可以再任何情況下都能提供一個有效的、切實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區別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對服務和服務貿易統一的定義,學者們對此也持不同觀點。從條款上看,GATS回避了學術之爭,通過劃定范圍的方式規定了GATS所規范的服務貿易,什么是“服務”卻未給出明確的定義。GATS1.1條規定“本協定適用于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條只是對GATS所適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對“服務”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貨物與服務之間的區別是什么,GATS中也沒有加以規定。 二、貿易中數字化文化產品的歸類標準的現有主張 (一)數字文化產品適用GATT的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發達的國家之一,為使本國的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能得到充分的保護,極力主張數字文化產品貿易享受GATT的保護。其主張的理由為: 1.適用GATT規則,更有利于視聽產品貿易的自由化美國主張把數字文化產品劃歸到GATT之下比把其歸到GATS之下更為有利,因為GATT為數字文化產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間。因為關于是否久性延遲征收數字文化產品關稅在成員各方之間的討論并未達成共識,把數字文化產品歸類為由GATT調整,將會對世界貿易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GATT之下貿易自由化程度事實上要比GATS高很多,這一點沒有什么令人奇怪之處,因為WTO成員方經過長達45年的時間對GATT的體系結構進行了改善,以及對GATT之下的承諾水平逐步提高的結果。 2.確保WTO協議的技術中立美國擔心那些一直由GATT調整的產品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規則的約束。當前從GATT1994的“關稅細目”和GATT第4條“電影限額”來看,這些數字化的產品內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來調整,在GATT1994的任何條款中,也沒有GATT1994只能適用于有形產品的規定。如果僅僅出于對新的分銷技術的考慮而把當前由GATT1994調整的電影、音樂等這些能夠數字化的產品劃到GATS的調整范圍之內,就很難理解這一方式的正確性。目前被ITA協定所調整的計算機軟件貿易,根據ITA協定的規定,消費者所購買的以實物方式交付的軟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貿易限制,并且免除了關稅。 (二)數字文化產品屬于服務的觀點 與美國的主張相反,歐盟主張數字化產品應被歸類為服務。歐盟之所以持這樣的觀點,是因為他們出于保護數字視聽產品這一目的。如果這些通過電子方式加以傳輸的產品在事實上被當作服務,歐盟就可以理所應當的適用其規則來調整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及電視節目,通過限制性的規則對視聽產品的流通和傳播實施歧視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歐盟持這種觀點,同樣出于保護國內視聽產業目的,其他的WTO成員方也堅持認為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產品應歸類為服務,具體來講理由如下: 1.GATS從長遠目標來看更有利于數字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歐盟認為WTO電子商務工作組當前的目標是尋求如何運用現有的WTO框架下的規則來調整電子商務的問題,而不能把重點過于集中于對市場準入問題的磋商這一問題上。歐盟并不認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規制電子商務中數字化產品的問題,雖然從當前GATT1994的結構來看,其位數字化產品貿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規定。軟件產業和電影產業之所以強烈要求把其歸為貨物,可能是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可能GATS還未能對這類產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慮;其二可能是持有歸為GATT調整觀點的支持者認為他們寧愿選擇現有GATT下的自由貿易承諾,而不愿意選擇GATS之下不確定的承諾。 2.WTO框架下不存在確保技術中立的規則歐盟以在WTO協議中不存在把貨物和服務同等看待的規定,作為反對美國觀點的理由。現有的貿易制度并未就介質問題進行討論,特別是文化產品。能否在國中心產品分類規則中找到相應的分類,從而依據這一結果來判定數字文化產品是屬于GATT還是屬于GATS,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判斷數字文化產品的價值不是依據其載體,而是其內容本身。 三、數字化文化產品分類問題的實質 對于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書籍、音樂等這類數字化的產品,對這些文化產品歸類時難免會面臨一些困難。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歐盟主張應該視為服務,主要原因在于在當前的GATS框架下,歐盟就文化產品具有更廣泛的行動自由。與此相反,美國則極力主張把數字化文化產品視為貨物,因為其有強有力的GATT1994規則作為后盾。如果GATT1994和GATS在數字文化產品這一問題上更加緊密的結合,以后以這兩個國家為代表的分歧會越來越少。就適用什么規則這一問題而言,主要是集中在GATT規則和GATS規則是否能夠對數字化產品適用。美國與歐盟對數字化文化產品歸類的分歧阻礙了數字化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向前發展。美國對于數字文化產品的態度是一個廣義的數字貿易安排,簡單來說就是要使數字文化產品在WTO之內獲得大的貿易自由化成果。因此美國極力主張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適用GATT規則。與美國觀點不同的是,歐盟把所有的數字化文化產品視為服務。因此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適用GATS,而GATS與GATT在數字化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方面相比較而言,所規定的待遇水平要低一些。在GATS項下,歐盟沒有對視聽產品市場準入規則做任何承諾,這就可以使歐盟對于來自國外的娛樂等與此相關的產業實施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總的來講,美國與歐盟都想要再貿易談判中求其國家利益的大化,就數字化文化產品而言,它們雙方在不同領域具有不同的優勢。 當前貿易在產品生產、生產價值鏈上出現專業化分工現象,貿易格局呈現動態利益化局勢,間貿易經濟逐漸融為一體。以跨國公司為經濟一體化向導,在貿易與FDI間相互促進融合,在間接利用變量因素影響經濟增長[1]。提出FDI作用于經濟增長,并對其傳導機制影響,是根據“雙缺口模型”提出的,驗證了FDI資金積累對貿易的資本、外匯補缺。當然,還要在統籌視角上,觀察外企投資是否存在“擠出效應”,與國內投資相比能否產生更高效益。經濟增長受多種變量影響,貿易投資一體化,以跨國公司和FDI為基礎,通過其作用于變量,間接促進經濟增長。如以下幾點影響要素: (一)生產率要素 生產率內容包含勞動、資本兩方面,因而,重點分析影響兩者提高的關鍵要素,并淺析其對經濟的長期增長作用。 1、技術要素技術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技術要素包括促進貿易發展的生產設備和企業內部運用的技術,根據創新與技術轉移對貿易做投入度量研究。技術進步需要依靠有關人員做對應基礎研究,促進技術創新發展。技術進步,也可以引進國外高科技技術,結合我國實際經濟發展狀況,吸收其秀精華,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創新加以利用,大多發展中國家通過建立FDI機制,吸引資金和技術在其國家投資。經濟化局勢,對技術創新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在FDI進口貿易的環境條件下,進口產品會與本土產品產生競爭,從而迫使國內企業增加R﹠D的投入,在提高技術水平的同時,促進企業創新變革發展。間的貿易往來,使得企業發展面臨的市場環境競爭更加激烈,同時彌補了發展中國家的外匯缺口。但是這也給產品模仿創造了條件,對標準產品帶來了一定不利影響。貿易一體化模式,促使不發達國家引進技術,推動其生產水平,起到良好的積極引導作用,也對應的提高了本土企業生產產品的質量。 2、溢出和教育因素溢出因素主要指外商直接投資(FDI)對投資國家的經濟效益的影響。FDI所建立的企業發揮其經營、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優勢,協助投資國家經濟發展,可以增強該國家的競爭綜合實力。東道國本土企業可以效仿FDI企業的經營模式,跟其加強合作聯系,在對內部員工做相應的培訓,從而提升本土企業的技術、管理、生產效率等。東道國的貿易投資開放程度,代表該國家的經濟思想觀念,學國外企業經濟發展技術和模式,有利于提升本土企業的經營觀念。出口貿易的發展,強化了本土企業的產品質量和內部文化,終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勞動和資本投入增加 勞動人員由于有易得性,一般根據單位勞動資本量決定。資本形成機制涵蓋儲蓄、投資機制,有經濟學家認為全社會投資水平由區域儲蓄率決定。但是在投資有需求時,儲蓄才能轉化為資本,其只代表實際資源,是區域性的資本形成潛力。其促進經濟增長的根源在于,貿易出口是投資發展機會,在進出口貿易流程環節中,形成一定的資本貿易模式。有關數據研究表明,FDI發展要綜合利用本土人力、物力資源,才能推動區域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后果遠遠大于資本積累。因而,也可以說只有投資國家人力資本豐沛,才能吸引FDI對其進行投資。 二、投資一體化對經濟發展傳導機制的限制 在跨國公司占據區域*時,一些本土企業由于國外產品沖擊,出現經濟損益的現象,損害了部分企業的利益。多數貿易企業中國外市場的主要原因是,其生產成本廉價、自然資源豐富、市場容量較大、成本價格較低等多方面原因。有關研究表明,FDI對技術傳導所發揮的作用,也取決于投資國的技術缺口,其技術缺口越大,引進的技術就越容易出現外溢狀況。比如,墨西哥制造業,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就是內外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技術差距。但是,當前市場缺乏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使得企業研發的創新成果被競爭對手爭相研發,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結束語在投資一體化經濟格局下,國家或是地域間的產業分工逐步升級,出現產業鏈條、工序的優化分解配置現象。貿易投資一體化與經濟增長間的傳導機制還需更為細致具體的深化研究,以促使企業更好應對化經濟趨勢。 IP5883.83/070 AC/DC80-230V 0060128 相關的行業分類標準如標準行業分類(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關的產品分類標準如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目錄(CPC)和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都未能對內容生產行業或內容本身進行明確定義,但是這些分類系統在互聯網出現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數字文化產品對這些規則的命名規則而言是一個新生的事物。以計算機軟件為例,GATT和《信息技術協議》(ITA)對于軟件的調整針對的是軟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盤。而GATS是基于較早版本的CPC,僅僅涉及那些記錄或產生內容的服務,如錄音或對內容進行傳輸的服務,如廣播電視播放服務。但是GATS不一定會涉及內容本身,無論是儲存在有形介質上的還是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計算機軟件,都缺少適當的分類;同樣在現有的服務分類表中也沒有直接與計算機軟件直接相關的分類。 (二)現有的貿易框架下并沒有提供關于服務、貨物的明確界定 從實踐中看,文化產品可以被數字化,這些經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可以通過網絡的傳輸,以不同的形式為消費者所使用。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如書籍、電影、音樂通過下載后,可以換成其他有形物的實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線銷售,這與在電影院觀看電影無實質區別,這可以認為屬于服務。因此,從實踐中看,對數字文化產品的理解存在區別。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別的問題不只在貿易領域存在,在商品歸類時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新版的中心產品分類目錄中就可以看出,在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分的各種標準中,沒有一種可以再任何情況下都能提供一個有效的、切實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區別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對服務和服務貿易統一的定義,學者們對此也持不同觀點。從條款上看,GATS回避了學術之爭,通過劃定范圍的方式規定了GATS所規范的服務貿易,什么是“服務”卻未給出明確的定義。GATS1.1條規定“本協定適用于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條只是對GATS所適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對“服務”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貨物與服務之間的區別是什么,GATS中也沒有加以規定。 二、貿易中數字化文化產品的歸類標準的現有主張 (一)數字文化產品適用GATT的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發達的國家之一,為使本國的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能得到充分的保護,極力主張數字文化產品貿易享受GATT的保護。其主張的理由為: 1.適用GATT規則,更有利于視聽產品貿易的自由化美國主張把數字文化產品劃歸到GATT之下比把其歸到GATS之下更為有利,因為GATT為數字文化產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間。因為關于是否久性延遲征收數字文化產品關稅在成員各方之間的討論并未達成共識,把數字文化產品歸類為由GATT調整,將會對世界貿易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GATT之下貿易自由化程度事實上要比GATS高很多,這一點沒有什么令人奇怪之處,因為WTO成員方經過長達45年的時間對GATT的體系結構進行了改善,以及對GATT之下的承諾水平逐步提高的結果。 2.確保WTO協議的技術中立美國擔心那些一直由GATT調整的產品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規則的約束。當前從GATT1994的“關稅細目”和GATT第4條“電影限額”來看,這些數字化的產品內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來調整,在GATT1994的任何條款中,也沒有GATT1994只能適用于有形產品的規定。如果僅僅出于對新的分銷技術的考慮而把當前由GATT1994調整的電影、音樂等這些能夠數字化的產品劃到GATS的調整范圍之內,就很難理解這一方式的正確性。目前被ITA協定所調整的計算機軟件貿易,根據ITA協定的規定,消費者所購買的以實物方式交付的軟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貿易限制,并且免除了關稅。 (二)數字文化產品屬于服務的觀點 與美國的主張相反,歐盟主張數字化產品應被歸類為服務。歐盟之所以持這樣的觀點,是因為他們出于保護數字視聽產品這一目的。如果這些通過電子方式加以傳輸的產品在事實上被當作服務,歐盟就可以理所應當的適用其規則來調整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及電視節目,通過限制性的規則對視聽產品的流通和傳播實施歧視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歐盟持這種觀點,同樣出于保護國內視聽產業目的,其他的WTO成員方也堅持認為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產品應歸類為服務,具體來講理由如下: 1.GATS從長遠目標來看更有利于數字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歐盟認為WTO電子商務工作組當前的目標是尋求如何運用現有的WTO框架下的規則來調整電子商務的問題,而不能把重點過于集中于對市場準入問題的磋商這一問題上。歐盟并不認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規制電子商務中數字化產品的問題,雖然從當前GATT1994的結構來看,其位數字化產品貿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規定。軟件產業和電影產業之所以強烈要求把其歸為貨物,可能是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可能GATS還未能對這類產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慮;其二可能是持有歸為GATT調整觀點的支持者認為他們寧愿選擇現有GATT下的自由貿易承諾,而不愿意選擇GATS之下不確定的承諾。 2.WTO框架下不存在確保技術中立的規則歐盟以在WTO協議中不存在把貨物和服務同等看待的規定,作為反對美國觀點的理由。現有的貿易制度并未就介質問題進行討論,特別是文化產品。能否在國中心產品分類規則中找到相應的分類,從而依據這一結果來判定數字文化產品是屬于GATT還是屬于GATS,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判斷數字文化產品的價值不是依據其載體,而是其內容本身。 三、數字化文化產品分類問題的實質 對于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書籍、音樂等這類數字化的產品,對這些文化產品歸類時難免會面臨一些困難。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歐盟主張應該視為服務,主要原因在于在當前的GATS框架下,歐盟就文化產品具有更廣泛的行動自由。與此相反,美國則極力主張把數字化文化產品視為貨物,因為其有強有力的GATT1994規則作為后盾。如果GATT1994和GATS在數字文化產品這一問題上更加緊密的結合,以后以這兩個國家為代表的分歧會越來越少。就適用什么規則這一問題而言,主要是集中在GATT規則和GATS規則是否能夠對數字化產品適用。美國與歐盟對數字化文化產品歸類的分歧阻礙了數字化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向前發展。美國對于數字文化產品的態度是一個廣義的數字貿易安排,簡單來說就是要使數字文化產品在WTO之內獲得大的貿易自由化成果。因此美國極力主張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適用GATT規則。與美國觀點不同的是,歐盟把所有的數字化文化產品視為服務。因此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適用GATS,而GATS與GATT在數字化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方面相比較而言,所規定的待遇水平要低一些。在GATS項下,歐盟沒有對視聽產品市場準入規則做任何承諾,這就可以使歐盟對于來自國外的娛樂等與此相關的產業實施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總的來講,美國與歐盟都想要再貿易談判中求其國家利益的大化,就數字化文化產品而言,它們雙方在不同領域具有不同的優勢。 當前貿易在產品生產、生產價值鏈上出現專業化分工現象,貿易格局呈現動態利益化局勢,間貿易經濟逐漸融為一體。以跨國公司為經濟一體化向導,在貿易與FDI間相互促進融合,在間接利用變量因素影響經濟增長[1]。提出FDI作用于經濟增長,并對其傳導機制影響,是根據“雙缺口模型”提出的,驗證了FDI資金積累對貿易的資本、外匯補缺。當然,還要在統籌視角上,觀察外企投資是否存在“擠出效應”,與國內投資相比能否產生更高效益。經濟增長受多種變量影響,貿易投資一體化,以跨國公司和FDI為基礎,通過其作用于變量,間接促進經濟增長。如以下幾點影響要素: (一)生產率要素 生產率內容包含勞動、資本兩方面,因而,重點分析影響兩者提高的關鍵要素,并淺析其對經濟的長期增長作用。 1、技術要素技術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技術要素包括促進貿易發展的生產設備和企業內部運用的技術,根據創新與技術轉移對貿易做投入度量研究。技術進步需要依靠有關人員做對應基礎研究,促進技術創新發展。技術進步,也可以引進國外高科技技術,結合我國實際經濟發展狀況,吸收其秀精華,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創新加以利用,大多發展中國家通過建立FDI機制,吸引資金和技術在其國家投資。經濟化局勢,對技術創新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在FDI進口貿易的環境條件下,進口產品會與本土產品產生競爭,從而迫使國內企業增加R﹠D的投入,在提高技術水平的同時,促進企業創新變革發展。間的貿易往來,使得企業發展面臨的市場環境競爭更加激烈,同時彌補了發展中國家的外匯缺口。但是這也給產品模仿創造了條件,對標準產品帶來了一定不利影響。貿易一體化模式,促使不發達國家引進技術,推動其生產水平,起到良好的積極引導作用,也對應的提高了本土企業生產產品的質量。 2、溢出和教育因素溢出因素主要指外商直接投資(FDI)對投資國家的經濟效益的影響。FDI所建立的企業發揮其經營、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優勢,協助投資國家經濟發展,可以增強該國家的競爭綜合實力。東道國本土企業可以效仿FDI企業的經營模式,跟其加強合作聯系,在對內部員工做相應的培訓,從而提升本土企業的技術、管理、生產效率等。東道國的貿易投資開放程度,代表該國家的經濟思想觀念,學國外企業經濟發展技術和模式,有利于提升本土企業的經營觀念。出口貿易的發展,強化了本土企業的產品質量和內部文化,終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勞動和資本投入增加 勞動人員由于有易得性,一般根據單位勞動資本量決定。資本形成機制涵蓋儲蓄、投資機制,有經濟學家認為全社會投資水平由區域儲蓄率決定。但是在投資有需求時,儲蓄才能轉化為資本,其只代表實際資源,是區域性的資本形成潛力。其促進經濟增長的根源在于,貿易出口是投資發展機會,在進出口貿易流程環節中,形成一定的資本貿易模式。有關數據研究表明,FDI發展要綜合利用本土人力、物力資源,才能推動區域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后果遠遠大于資本積累。因而,也可以說只有投資國家人力資本豐沛,才能吸引FDI對其進行投資。 二、投資一體化對經濟發展傳導機制的限制 在跨國公司占據區域*時,一些本土企業由于國外產品沖擊,出現經濟損益的現象,損害了部分企業的利益。多數貿易企業中國外市場的主要原因是,其生產成本廉價、自然資源豐富、市場容量較大、成本價格較低等多方面原因。有關研究表明,FDI對技術傳導所發揮的作用,也取決于投資國的技術缺口,其技術缺口越大,引進的技術就越容易出現外溢狀況。比如,墨西哥制造業,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就是內外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技術差距。但是,當前市場缺乏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使得企業研發的創新成果被競爭對手爭相研發,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結束語在投資一體化經濟格局下,國家或是地域間的產業分工逐步升級,出現產業鏈條、工序的優化分解配置現象。貿易投資一體化與經濟增長間的傳導機制還需更為細致具體的深化研究,以促使企業更好應對化經濟趨勢。 KE4196.29/011 0044065 |
Dold延時繼電器LG7928.97人與人之間
相關的行業分類標準如標準行業分類(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關的產品分類標準如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目錄(CPC)和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都未能對內容生產行業或內容本身進行明確定義,但是這些分類系統在互聯網出現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數字文化產品對這些規則的命名規則而言是一個新生的事物。以計算機軟件為例,GATT和《信息技術協議》(ITA)對于軟件的調整針對的是軟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盤。而GATS是基于較早版本的CPC,僅僅涉及那些記錄或產生內容的服務,如錄音或對內容進行傳輸的服務,如廣播電視播放服務。但是GATS不一定會涉及內容本身,無論是儲存在有形介質上的還是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計算機軟件,都缺少適當的分類;同樣在現有的服務分類表中也沒有直接與計算機軟件直接相關的分類。
(二)現有的貿易框架下并沒有提供關于服務、貨物的明確界定
從實踐中看,文化產品可以被數字化,這些經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可以通過網絡的傳輸,以不同的形式為消費者所使用。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如書籍、電影、音樂通過下載后,可以換成其他有形物的實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線銷售,這與在電影院觀看電影無實質區別,這可以認為屬于服務。因此,從實踐中看,對數字文化產品的理解存在區別。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別的問題不只在貿易領域存在,在商品歸類時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新版的中心產品分類目錄中就可以看出,在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分的各種標準中,沒有一種可以再任何情況下都能提供一個有效的、切實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區別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對服務和服務貿易統一的定義,學者們對此也持不同觀點。從條款上看,GATS回避了學術之爭,通過劃定范圍的方式規定了GATS所規范的服務貿易,什么是“服務”卻未給出明確的定義。GATS1.1條規定“本協定適用于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條只是對GATS所適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對“服務”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貨物與服務之間的區別是什么,GATS中也沒有加以規定。
二、貿易中數字化文化產品的歸類標準的現有主張
(一)數字文化產品適用GATT的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發達的國家之一,為使本國的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能得到充分的保護,極力主張數字文化產品貿易享受GATT的保護。其主張的理由為:
1.適用GATT規則,更有利于視聽產品貿易的自由化美國主張把數字文化產品劃歸到GATT之下比把其歸到GATS之下更為有利,因為GATT為數字文化產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間。因為關于是否久性延遲征收數字文化產品關稅在成員各方之間的討論并未達成共識,把數字文化產品歸類為由GATT調整,將會對世界貿易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GATT之下貿易自由化程度事實上要比GATS高很多,這一點沒有什么令人奇怪之處,因為WTO成員方經過長達45年的時間對GATT的體系結構進行了改善,以及對GATT之下的承諾水平逐步提高的結果。
2.確保WTO協議的技術中立美國擔心那些一直由GATT調整的產品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規則的約束。當前從GATT1994的“關稅細目”和GATT第4條“電影限額”來看,這些數字化的產品內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來調整,在GATT1994的任何條款中,也沒有GATT1994只能適用于有形產品的規定。如果僅僅出于對新的分銷技術的考慮而把當前由GATT1994調整的電影、音樂等這些能夠數字化的產品劃到GATS的調整范圍之內,就很難理解這一方式的正確性。目前被ITA協定所調整的計算機軟件貿易,根據ITA協定的規定,消費者所購買的以實物方式交付的軟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貿易限制,并且免除了關稅。
(二)數字文化產品屬于服務的觀點
與美國的主張相反,歐盟主張數字化產品應被歸類為服務。歐盟之所以持這樣的觀點,是因為他們出于保護數字視聽產品這一目的。如果這些通過電子方式加以傳輸的產品在事實上被當作服務,歐盟就可以理所應當的適用其規則來調整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及電視節目,通過限制性的規則對視聽產品的流通和傳播實施歧視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歐盟持這種觀點,同樣出于保護國內視聽產業目的,其他的WTO成員方也堅持認為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產品應歸類為服務,具體來講理由如下:
1.GATS從長遠目標來看更有利于數字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歐盟認為WTO電子商務工作組當前的目標是尋求如何運用現有的WTO框架下的規則來調整電子商務的問題,而不能把重點過于集中于對市場準入問題的磋商這一問題上。歐盟并不認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規制電子商務中數字化產品的問題,雖然從當前GATT1994的結構來看,其位數字化產品貿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規定。軟件產業和電影產業之所以強烈要求把其歸為貨物,可能是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可能GATS還未能對這類產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慮;其二可能是持有歸為GATT調整觀點的支持者認為他們寧愿選擇現有GATT下的自由貿易承諾,而不愿意選擇GATS之下不確定的承諾。
2.WTO框架下不存在確保技術中立的規則歐盟以在WTO協議中不存在把貨物和服務同等看待的規定,作為反對美國觀點的理由。現有的貿易制度并未就介質問題進行討論,特別是文化產品。能否在國中心產品分類規則中找到相應的分類,從而依據這一結果來判定數字文化產品是屬于GATT還是屬于GATS,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判斷數字文化產品的價值不是依據其載體,而是其內容本身。
三、數字化文化產品分類問題的實質
對于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書籍、音樂等這類數字化的產品,對這些文化產品歸類時難免會面臨一些困難。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歐盟主張應該視為服務,主要原因在于在當前的GATS框架下,歐盟就文化產品具有更廣泛的行動自由。與此相反,美國則極力主張把數字化文化產品視為貨物,因為其有強有力的GATT1994規則作為后盾。如果GATT1994和GATS在數字文化產品這一問題上更加緊密的結合,以后以這兩個國家為代表的分歧會越來越少。就適用什么規則這一問題而言,主要是集中在GATT規則和GATS規則是否能夠對數字化產品適用。美國與歐盟對數字化文化產品歸類的分歧阻礙了數字化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向前發展。美國對于數字文化產品的態度是一個廣義的數字貿易安排,簡單來說就是要使數字文化產品在WTO之內獲得大的貿易自由化成果。因此美國極力主張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適用GATT規則。與美國觀點不同的是,歐盟把所有的數字化文化產品視為服務。因此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適用GATS,而GATS與GATT在數字化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方面相比較而言,所規定的待遇水平要低一些。在GATS項下,歐盟沒有對視聽產品市場準入規則做任何承諾,這就可以使歐盟對于來自國外的娛樂等與此相關的產業實施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總的來講,美國與歐盟都想要再貿易談判中求其國家利益的大化,就數字化文化產品而言,它們雙方在不同領域具有不同的優勢。
當前貿易在產品生產、生產價值鏈上出現專業化分工現象,貿易格局呈現動態利益化局勢,間貿易經濟逐漸融為一體。以跨國公司為經濟一體化向導,在貿易與FDI間相互促進融合,在間接利用變量因素影響經濟增長[1]。提出FDI作用于經濟增長,并對其傳導機制影響,是根據“雙缺口模型”提出的,驗證了FDI資金積累對貿易的資本、外匯補缺。當然,還要在統籌視角上,觀察外企投資是否存在“擠出效應”,與國內投資相比能否產生更高效益。經濟增長受多種變量影響,貿易投資一體化,以跨國公司和FDI為基礎,通過其作用于變量,間接促進經濟增長。如以下幾點影響要素:
(一)生產率要素
生產率內容包含勞動、資本兩方面,因而,重點分析影響兩者提高的關鍵要素,并淺析其對經濟的長期增長作用。
1、技術要素技術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技術要素包括促進貿易發展的生產設備和企業內部運用的技術,根據創新與技術轉移對貿易做投入度量研究。技術進步需要依靠有關人員做對應基礎研究,促進技術創新發展。技術進步,也可以引進國外高科技技術,結合我國實際經濟發展狀況,吸收其秀精華,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創新加以利用,大多發展中國家通過建立FDI機制,吸引資金和技術在其國家投資。經濟化局勢,對技術創新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在FDI進口貿易的環境條件下,進口產品會與本土產品產生競爭,從而迫使國內企業增加R﹠D的投入,在提高技術水平的同時,促進企業創新變革發展。間的貿易往來,使得企業發展面臨的市場環境競爭更加激烈,同時彌補了發展中國家的外匯缺口。但是這也給產品模仿創造了條件,對標準產品帶來了一定不利影響。貿易一體化模式,促使不發達國家引進技術,推動其生產水平,起到良好的積極引導作用,也對應的提高了本土企業生產產品的質量。
2、溢出和教育因素溢出因素主要指外商直接投資(FDI)對投資國家的經濟效益的影響。FDI所建立的企業發揮其經營、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優勢,協助投資國家經濟發展,可以增強該國家的競爭綜合實力。東道國本土企業可以效仿FDI企業的經營模式,跟其加強合作聯系,在對內部員工做相應的培訓,從而提升本土企業的技術、管理、生產效率等。東道國的貿易投資開放程度,代表該國家的經濟思想觀念,學國外企業經濟發展技術和模式,有利于提升本土企業的經營觀念。出口貿易的發展,強化了本土企業的產品質量和內部文化,終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勞動和資本投入增加
勞動人員由于有易得性,一般根據單位勞動資本量決定。資本形成機制涵蓋儲蓄、投資機制,有經濟學家認為全社會投資水平由區域儲蓄率決定。但是在投資有需求時,儲蓄才能轉化為資本,其只代表實際資源,是區域性的資本形成潛力。其促進經濟增長的根源在于,貿易出口是投資發展機會,在進出口貿易流程環節中,形成一定的資本貿易模式。有關數據研究表明,FDI發展要綜合利用本土人力、物力資源,才能推動區域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后果遠遠大于資本積累。因而,也可以說只有投資國家人力資本豐沛,才能吸引FDI對其進行投資。
二、投資一體化對經濟發展傳導機制的限制
在跨國公司占據區域*時,一些本土企業由于國外產品沖擊,出現經濟損益的現象,損害了部分企業的利益。多數貿易企業中國外市場的主要原因是,其生產成本廉價、自然資源豐富、市場容量較大、成本價格較低等多方面原因。有關研究表明,FDI對技術傳導所發揮的作用,也取決于投資國的技術缺口,其技術缺口越大,引進的技術就越容易出現外溢狀況。比如,墨西哥制造業,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就是內外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技術差距。但是,當前市場缺乏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使得企業研發的創新成果被競爭對手爭相研發,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結束語在投資一體化經濟格局下,國家或是地域間的產業分工逐步升級,出現產業鏈條、工序的優化分解配置現象。貿易投資一體化與經濟增長間的傳導機制還需更為細致具體的深化研究,以促使企業更好應對化經濟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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