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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類別 | 國產 | 應用領域 | 醫療衛生,食品,生物產業,農業,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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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關法律依據
Ø *第424號令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004年11月12日起實施
Ø 衛生部第45號令
《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Ø 衛生部制定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
2006年1月11日發布
Ø 民航組織
《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以下簡稱《技術細則》)
Ø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章第十一條: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三防兩耐的要求;包裝上應當印有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示語和提示語;經省級以上衛生或獸醫主管部門批準,由2人以上專人護送。
Ø 《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容器或包裝材料應當達到民航組織《危險 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的規定
二、 感染性物質的分類
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中將感染性物質分為A、B兩類
《名錄》要求:通過其他交通工具運輸的可參照《技術細則》中A.B類的標準包裝。
《技術細則》中關于感染性物質的分類:
A類:對健康人或動物造成殘疾或致命疾病的感染性物質。
UN2814:影響人類的感染性物質;
UN2900:影響動物的感染性物質;
B類:不符合列入A類標準的感染性物質
UN3373:生物物質,B級;
A類/B類包裝的共同特點:
Ø 三層包裝(均由主容器、次級容器、外包裝組成)
Ø 主容器和次級容器,必須能承受在-40℃至+55℃溫度范圍內95kPa的壓差而無滲漏;
Ø 完整的包裝必須能通過《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規定的測試方法進行測試;
(包含跌落測試、外包裝噴水測試、穿孔測試、壓差測試、以及附加冷凍跌落測試)
Ø 次級容器中均帶有吸附材料,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的意外泄露的條件下能*吸附樣本;
感染性物質的運輸與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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