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7-200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固定污染源的37種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規定執行標準中的各種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境內除惡臭物質、汽車、摩托車、工業爐窯、煉焦爐、危險廢物焚燒、生活垃圾焚燒、飲食業等行業外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表1、表2適用于各種工藝廢氣。
本標準表3、表4適用于各種用于發電的煤粉鍋爐及單臺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環流化床發電鍋爐、燃油、燃氣發電鍋爐。
本標準表5、表6、表7、表8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在65 t/h以上的沸騰、燃油、燃氣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氣鍋爐,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本標準表9、表10、表11適用于水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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