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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品的命名規律:
1、工作標準品標定的批號取四位數,前兩位為代表標準品標定的年份,后兩位為流水 號,例:2010年第1次標定批號為1001,第二次使用新制備的樣品進行標定批號則為1002。
2、若同一批次重新標定則在原批號加后綴,例如1001-1,第二次復標則為1001-2,依次類推。
3、內部基準標準品按上述原則載加P,例如P1001。
標準品使用注意事項:
(1)新開瓶標準品要在瓶上注明開瓶日期,應根據瓶號依次來使用(整瓶使用或者送樣 情況除外),同一批號的標準品或工作對照品必須使用完一瓶后再開啟另一瓶,標準品使用過程中,已取出的標準品嚴禁再放回原瓶中。
(2) 同一瓶工作標準品的開啟使用的次數不應超過20次,使用的時間不應超過1個月, 使用次數很少或具有吸濕性的工作標準品分裝時應考慮一次性使用量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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