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其消防物聯網系統應與建筑物或構筑物內其他的消防安全設施統一建設與管理。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設施的技術性能指標;不得影響原有消防設施的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設施的可靠性;不得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進行控制。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安全應具有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私密性的保護,并應具有可能涉及的真實性、責任制、不可否認性和可靠性等屬性。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通過數據采集上傳的元數據,進行數據挖掘、數據分析、數據融合。
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應使用智慧消火栓管理系統,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消火栓進行改裝使用智慧消火栓管理系統。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由智慧消火栓信號采集通訊傳輸主控模塊、消防水壓監測系統、綜合監控平臺三部分組成;
2 應實現實時顯示消火栓供水壓力、移動終端遠程現場管理和遠程控制閥門開度大小等功能;
3 應能夠在被盜、偷水、損壞、被撞、電池電壓及工作環境溫度等異常情況下自動報警。
設有下列自動消防系統(設施)之一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應設置消防物聯網系統:
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2 機械防煙或機械排煙系統(設施);
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 電氣火災報警系統;
5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在設置自動消防系統(設施)條件不滿足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中,應結合實際設置無線緊急報警按鈕、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和無線可燃氣體探測器等裝置。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 能夠獨立發射探測數據;
2 能夠反應異常數據;
3 無線通信傳輸應采用蜂窩、LoRa、NB-IoT等通信方式。
消防巡查部位應設置電子標簽、物聯巡查,電子標簽宜采用二維碼、NFC、RFID等防水性能良好的材料,并將巡查結果實時與消防戶籍化系統打通并數據共享。
當需要設置消防物聯網系統時,建筑物或構筑物內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電氣火災報警系統應接入消防物聯網系統,其他消防設施宜接入消防物聯網系統。
設有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建筑或單位應設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設置除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A767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當物聯網用戶未設有消防控制室時,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宜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2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設置應與消防設施的服務范圍相*。
水系統信息裝置、風系統信息裝置宜分別設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風機房或消防控制室。
水系統信息裝置應包含各類水滅火系統的采集信息,并可包括各類氣體滅火系統等其他滅火系統的采集信息。風系統信息裝置應包含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設施系統的采集信息。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 APP 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支持IOS操作系統和 Android操作系統;
2 應與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互通;
3 應具有消防設施監測、隱患數據智能分析、自動評分、現場取、點位記錄、現場拍照、定位、信息的查看和確認、自動生成維保報告、月報等功能。
消防物聯網的數據應用平臺、信息運行中心、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采用中文界面。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從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獨立式無線緊急報警按鈕、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裝置等獲取火災報警信息到信息運行中心接收顯示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 10s;
2 信息運行中心向 119服務臺或江西省各地級市(縣)應急聯動中心轉發經確認后的火災報警信息的時間不應大于 3s;
3 從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獲取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手動、自動狀態信息,壓力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可燃氣體探測等傳感器的異常信息到信息運行中心接受顯示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 20s;
4 壓力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可燃氣體探測等傳感器以及水系統信息裝置、風系統信息裝置的數據上傳周期不應大于 30min;
5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與信息運行中心之間的通信巡檢周期不應大于30min;
6 采集的信息記錄應備份。其保存周期不應小于 1年,視頻文件的保存周期不應少于 6 個月;
7 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必須達到第三級安全保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