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分類品牌分類
-
智能顆粒物采樣器 COD在線自動分析儀 超標留樣水質采樣器 油煙檢測儀 低濃度恒溫恒濕稱重系統 COD在線檢測儀 綜合流量校準儀 恒溫恒濕稱量系統 煙氣采樣器 激光可吸入粉塵測試儀 綜合大氣采樣器 氟化物采樣器 煙塵煙氣測試儀 水質采樣器 紫外煙氣分析儀 離子色譜儀 紅外測溫儀 分光光度計 綜合取樣管 便攜式化學毒劑檢測儀 土壤測定儀 酒精檢測儀 振動檢測儀測振儀 噪聲頻譜分析儀聲級計 氣相色譜儀 全自動菌落計數器 TOC分析儀總有機碳 林格曼黑度儀 揚塵在線監測系統 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 人體測溫儀 水質在線監測 微波漏能檢測儀 場強儀 輻射儀 粒子計數器 在線自動分析儀 粉塵測試儀 水質檢測儀
環境部: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部: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餐飲服務單位cateringserviceunit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的服務機構。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入一個餐飲服務單位。
3.2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油煙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排風量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3油煙oilfume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的產物,統稱為油煙。
3.4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s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扣除甲烷以后的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結果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餐飲業油煙排放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控制指標。3.5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油煙污染物未經任何凈化設施處理的排放行為。
3.6現有餐飲服務單位existingcateringserviceunit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經營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餐飲服務單位。
3.7新建餐飲服務單位newcateringserviceunit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餐飲服務單位。
3.8油煙凈化設施cookingfumeabatementequipments對餐飲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各種設備及其組合。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現有餐飲服務單位自20□□年□□月□□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
4.2新建餐飲服務單位自20□□年□□月□□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
4.3餐飲服務單位應按照HJ554的相關規定設置集氣罩、排氣筒和排風機,同時安裝適配的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產生的氣味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4.4油煙凈化設施應與排風機聯動,且應按凈化設備正常運行要求定期維護保養,并做清洗和更換維護記錄,保留臺賬備查。
4.5油煙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要求按照HJ554的規定執行。
4.6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餐飲服務單位應在廢氣排放口設置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及排污口標志。
5.2油煙與非甲烷總烴采樣位置相同,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5.3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m2時,采樣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16157和HJ/T397的規定確定采樣點數。
5.4對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應在其烹飪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油煙的操作)高峰時段進行采樣。采樣次數為連續采樣3次,每次采樣10分鐘。
5.5油煙和排風量的監測采樣按照GB/T16157的規定執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采樣按照HJ732的規定執行
5.6對餐飲服務單位排放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
5.7獲得實測排放濃度后,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5.9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結果應取3次樣品的平均濃度,3次采樣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小于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舍后,至少2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之間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需重新采樣。
6達標判定
6.1對于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3次樣品的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判定為超標。
6.2餐飲服務單位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判定為超標。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餐飲服務單位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控制措施和排放限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