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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制造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遵守本辦法。
計量器具新產品是指本單位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包括對原有產品在結構、材質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技術特征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計量器具范圍,是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裝置、儀器儀表和量具。
標準物質新產品,按《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凡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申請型式批準。型式批準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進行的行政許可活動,包括型式評價、型式的批準決定。型式評價是指為確定計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計量要求、技術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進行的技術評價。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
列入國家質檢總局重點管理目錄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目錄》中的其他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第二章 型式批準的申請
第六條 單位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在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前,應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型式批準。
申請型式批準應遞交申請書以及營業執照等合法證明。
第七條 受理申請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委托技術機構進行型式評價,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八條 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根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委托,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做出型式評價的具體安排。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向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并遞交以下技術資料:
(一)樣機照片;
(二)產品標準(含檢驗方法);
(三)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
(四)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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