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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量大、面廣的大型非自動衡器,特別是汽車電子地磅秤產品,也是可以采用這種試驗方法的。對于一個申請汽車電子地磅秤許可證的產品,只要其采用的“稱重指示器”和“稱重傳感器”分別已經獲得了相關的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并具有相應的型式評價報告,在“兼容性”檢查時又能滿足要求,作為法定技術機構就可以對安裝在使用現場的產品,按照型式評價大綱對其主要計量性能指標進行試驗,檢測合格后對影響計量性能的裝置進行必要的封存和記錄,發給蓋檢定合格的檢定證書。在使用了6個月左右后不允許進行任何調整,直接檢測汽車電子地磅秤的稱量性能、偏載、鑒別力和重復性等性能指標,要求計量性能符合使用中檢查指標。試驗工作結束后,出具型式評價報告。
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探討:
1.6個月的周期如何界定
從嚴格意義上考慮,試驗期限包括當地zui熱天氣或zui冷天氣范圍內,這樣就不是6個月的周期,而是一年的周期了。如果考慮到在zui熱或zui冷天氣室外工作難度比較大,選擇避開這個天氣時段這樣6個月中既包含了溫度變化比較大的情況,也包含了實際使用時被稱物對電子地磅秤的反復作用,所以可以比較隨意安排時間。而且,一般數字式電子地磅秤的檢定周期在一年之內,所以規定6個月的周期也符合規程要求。
2.是否與現場使用頻次關聯
6個月的周期內一個不考慮使用頻次的問題,所以在進行電子地磅秤產品型式評價試驗時,審報單位可能為了保證能夠順利通過,會盡量避免選擇使用頻次大的電子地磅秤產品。但是也不要選擇基本不太使用的電子地磅秤產品進行型式評價試驗。
3.是否可以在制造單位試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第十三條規定: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為此,制造單位在沒有取得“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的情況下,是不能銷售使用的,制造單位可以在自己的生產區域內安裝電子地磅秤產品進行型式評價試驗。如果此類產品在制造者的生產區域內安裝,必須能夠經受室外環境的影響,并且被稱物能夠反復對承載器和稱重傳感器施加作用。但是,在制造者的生產區域內安裝電子地磅秤產品,會影響制造者的生產場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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