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設工地揚塵智能監控
指導手冊
(試行)
南京市揚塵管理辦公室
2018年1月
1. 為提升南京市建設施工工地揚塵防治管理水平,推廣“智能化”揚塵管控要求,實現施工工地揚塵排放網絡化監測、控制、管理,制訂本手冊。
2.本手冊適用于南京市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施工工地現場揚塵智能監控。
3.南京市建設施工工地現場揚塵智能監控,除應按照本手冊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及江蘇省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
2.1 一般規定
1. 南京市在建、改建、擴建的建設施工工地應按本手冊要求安裝使用揚塵智能監控系統;
2. 揚塵智能監控系統包含揚塵監測設備、智能監控終端(電腦端、手機端)和聯動設備;
3.揚塵監控設備應具備統一接入網絡監控終端的功能,滿足監測數據互聯互通、開放共享的要求;
4.揚塵智能監控系統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安裝及調試工作,并于整個施工期間 24 小時監控;
5. 揚塵智能監測系統使用期間要定期開展揚塵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
6.揚塵監控數據應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確保上傳數據真實、有效。
2.2 揚塵智能監控系統組成
2.3 揚塵智能監控系統性能參數
測量參數:PM10、PM2.5
測量原理:光散射
測量范圍:0~1000 μg/m3
檢出限:5μg/m3
采樣周期:3~5 分鐘
工作溫度:-30 ℃~+50 ℃
3.其他參數傳感器技術指標應符合以下標準:
4.顯示設備:
(1)外殼防護等級應滿足防護等級 IP65 適應惡劣環境的箱體設計;
(2)環境亮度自動調節,顯示內容在晝夜間均可保持清晰。
注: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揚塵智能監控系統,需要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該系 統顆粒物(PM10、PM2.5)監測數據與大氣顆粒物國標法(微量振蕩天平法或β射線法專業設備)監測數據的比對測試報告,長期測試誤差控制在 15%以內,比對時間不少于 15 天。
2.4 揚塵智能監控系統主要功能
2.4.1 數據采集與傳輸
1.七項監測數據要在本地 LED 顯示屏實時顯示,并每 5 分鐘上傳一次至揚塵智能監控系統進行儲存。
2.顆粒物測量值單位統一換算成μg/m3,監測數據保留小數點后 1 位。
3.監測數據應按指令要求實現數據傳輸,并能滿足向多用戶發送監測數據的傳輸需求。
2.4.2 數據儲存與處理
1.揚塵智能監控終端保存PM10、PM2.5、溫度、濕度、風速、風向、噪聲七項參數的數據,監測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 3 個月。
2.顆粒物(PM10、PM2.5)監測數據有效率不低于 90%; (有效數據:監測時段內剔除無效數據后的數據;數據有效率:數據有效率是在監測時段內剔除異常數據后的數據個數與有效數據的個數之比的百分數。)
3.監測數據無效數據與異常數據取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1)無效數據:當氣象部門發布大風、臺風、暴雨黃色等預警信號時產生的監測數據;
(2)異常數據:監測設備校零和校跨期間的監測數據均為異常數據;當可吸入顆粒物(PM10、PM2.5)監測數據低于檢出限或零值,作為異常數據;監測設備未按照相關檢定規程進行校準和開展比對測試的作為異常數據;當發生臨時斷電時,從斷電時起至恢復供電后設備正常運行止,該時段內的監測數據作為異常數據;
(3)若發現異常數據,應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備,便于異常數據的剔除,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性;
(4)所有異常數據與無效數據應標注標識符,應在原始數據庫中保留,保留時間不少于 3 個月。
2.4.3 數據超標與告警
1.PM10的預警值為 100μg/m3,PM10的監控數據達到預警限
值時,智能監控系統發出預警信號并短信通知相關負責人。
2.PM10的超標值為 150μg/m3,PM10的監測數據達到超標限值時,智能監控系統發出超標信號并短信通知相關負責人,同步標記超標時間和監測數據。
3.PM2.5監測數據作為參考數據,當PM2.5處于超標狀態(75μg/m3),施工單位按照要求啟動相關應急措施。
4.當全市空氣質量PM10小時濃度大于限值 150μg/m3時,系統停止報警,短信提醒工地負責人降低施工強度,采取有效降塵措施。
2.5 揚塵監控設備安裝要求
1.建筑施工現場揚塵監測設備的監測點個數符合如下要求:
注:面積每增加不足 2 萬平方米的部分按 2 萬平方米計。
2.監測點優先布設在施工工地場界圍擋內側的易產揚塵處。其次,布設于施工場地主出入口處。當監測點數量較多時,除在出入口及場界圍擋內布設,其余的監測點可沿圍擋內側均勻布設。監測點距li任何反射面原則上應大于 3.5m,采樣口高度一般應設在距地面3.5m±0.5m。
3.工地霧炮、噴淋與揚塵監測設備的距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不低于 5m,避免霧炮、噴淋的水霧對顆粒物傳感器的測量度造成影響。
4.當被監測工地與其他建筑工地相鄰時,應避免在相鄰邊界處設置監測點。
5.在監測點周圍,盡量避免有非施工作業的高大建筑物、樹木或其他障礙物阻礙環境空氣的流通。
6.監測點應設置在周圍環境相對穩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附近無強大的電磁干擾,周圍有穩定可靠的電力供應,方便安裝和檢修。
7.監測點的設置應避免對施工安全造成影響。
8.調整點位時應就近移動點位,并遵守下列要求:
(1)變更后的監測點與原監測點應位于同一施工區;
(2) 變更后的監測點位與原監測點位平均濃度偏差小于 15%。
1. 建設工地安裝使用揚塵智能監控系統,是評選市級(市級以上)文明施工單位的基礎條件。
2.建設工地安裝智能監控系統,要具備完整的硬件平臺和與其相匹配的軟件后臺,硬件性能指標符合本手冊有關要求。(詳見 2.2、2.3)
3. 建設工地安裝智能監控系統,要能夠完整記錄存儲監測數據,總時間不少于 3 個月。(詳見 2.4.2)
4. 建筑工地安裝智能監控系統,要能夠根據預警、超標設定發出預警、超標信號。(詳見 2.4.3)
5. 建設工地安裝智能監控系統,要能夠準確監測施工現場的各類數據,定期進行比對測試,確保監測數據的有效性。(詳見第四章)
6. 建筑工地應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及時做好降塵措施,不得人為干擾設備正常工作。
為確保揚塵智能監測系統能夠持續、穩定運行,監測數據誤差符合智能監控要求,施工單位要定期對監測設備進行運維,具體要求如下:
1.施工單位每日對揚塵監測設備進行一次巡檢,確保監測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2.設備供應商每月對揚塵監測設備進行一次校準,填寫校準登記表,確保揚塵監控設備的穩定運行;
3.設備供應商每季度對揚塵監測設備進行一次比對測試,填寫比對測試登記表,確保揚塵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4. 施工單位要建立智能監控系統運維臺賬,保存各類登記表以備檢查。
注: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揚塵智能監控系統,需協調設備供應商按照要求定 期對監測設備和監控平臺進行維護。
揚塵智能監控系統一旦出現報警、超標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查看施工現場并采取應急措施:
1.建筑工地應在主要道路、圍擋,易產生揚塵的工作區域安裝噴淋降塵系統,可采用固定式、塔架式、升降式、牽引式風動式噴霧降塵器、灑水車、塔吊噴淋系統、霧炮車、干霧機等。
2.降塵設備與揚塵監測設備應具備聯動功能,可自動或手動開啟降塵作業。
3.4級風以上天氣,不得進行土石方開挖、回填或爆破施工作業。
4.根據《南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Ⅲ級(黃色)預警以上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 5 級以上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拆遷工程、綠化工程等施工單位應停止工地室外作業(市政特批重點工程、應急搶險工程或不產生揚塵的除外),對列入應急停工名單的工程項目、物料堆場應全部停止作業。
5.揚塵智能監控系統發出預警信號(PM10監測數據≥100μg/m3)時,應采取手段開展降塵工作。
6.揚塵智能監控系統發出超標信號(PM10監測數據≥150μg/m3)時,應降低現場施工強度和施工范圍,采取多種手段開展降塵工作,確保 30 分鐘內降塵措施取得明顯成效。
7.不同的溫度、濕度等氣候,采取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況下,應當采取其它措施開展降塵工作。
附件:揚塵智能監控系統考核驗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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