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治理餐飲油煙進程中的一些文件方案
餐飲油煙即餐飲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以油煙氣的形式排入環境,根據其形態一般可分為顆粒物質和氣體物質兩類。其中,油煙顆粒物主要來源于烹飪過程中油脂的揮發凝結以及油脂食材的分解、裂解等,統稱油煙,氣體物質主要指揮發性有機物。
研究表明,餐飲源排放的油煙顆粒物中,PM2.5的質量濃度占到 PM10的 80 %以上,PM1.0的質量濃度占到 PM2.5的 50%~85%,說明餐飲源排放顆粒物主要為細顆粒物,直接對 PM2.5產生貢獻。
而油煙中的揮發性有機物 VOCs 可參與大氣光化學學反應,增強大氣氧化性,同時為二次顆粒物的產生提供原料,其中的部分組分具有異味,直接干擾了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擾民問題,因此油煙污染的投訴問題也是逐年呈增長態勢。
作為PM2.5的主要貢獻和二次貢獻者,油煙污染排放量不可忽視。對此,相關部門也紛紛下發文件,對餐飲行業、餐飲油煙進行綜合要求。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
《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綜合防治技術政策》第二十六條提出治理餐飲業、干洗業、小型燃煤燃油鍋爐等生活污染源、嚴格控制油煙、揮發性有機物、煙塵等污染物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案》中第四十二條規定:油煙污染物包含顆粒物和廢氣的污染,必須依法進行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中第八十一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重點地區除完成重點行業 VOCs 減排任務外,還應加強建筑裝飾、汽修、干洗、餐飲等生活源和農業農村源 VOCs治理。
《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中第二十九條要求:加快制修訂餐飲油煙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北京市《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排放限值、運行操作要求)、監測要求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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