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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爆炸及其危險區域劃分
閱讀:3967發布時間:2015-6-3
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進行分析及分類,是為了正確選用和安裝危險場所中的電氣設備,以達到安全使用的目的,并把可燃氣體的級別和組別考慮進去。國家標準GB 50058和GB 3836.14對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及其范圍有詳細規定。
危險區域分類應由懂得可燃性物質性能、設備和工藝性能的**人員進行;還應與懂得安全、電器以及其他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商議。
(一)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
1.爆炸性氣體環境劃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按照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分成三個區域等級:0區、1區和2區,劃分原則見表3-2。
表3-2 爆炸性氣體環境區域等級劃分原則
注:正常情況是指設備的正常起動、停止、正常運行和維修。不正常情況是指有可能發生設備故障或誤操作。
2.非爆炸危險區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沒有釋放源并且不可能有易燃物質侵入的區域;
(2)易燃物質可能出現的zui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
(3)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易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4)在生產裝置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易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位置定。
(二)危險區域劃分的思路
危險區域劃分應按照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來確定。
1.按照釋放源的級別劃分區域
釋放源是指可向大氣釋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液體而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地點或部位。
(1)存在連續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
所謂連續釋放源,即預計長期或短時頻繁釋放的釋放源。例如:
①沒有用惰性氣體覆蓋的固定頂蓋儲罐中的易燃液體的表面;
②油水分離器等直接與空氣接觸的易燃液體表面;
③經常或長期向空間釋放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蒸氣的自由排氣孔和其他孔口等。
(2)存在*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
*級釋放源即預計正常運行時周期或偶爾釋放的釋放源。例如:
①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②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儲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空或排水口;
③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口等。
(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
第二級釋放源即預計正常運行時不會釋放危險物質,即使釋放也是偶爾短時釋放的釋放源。例如:
①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②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連接件和管道接頭;
③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他孔口等。
2.根據通風條件調整區域劃分
(1)當通風良好(通風流量能夠使易燃物質濃度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時,可認為通風良好)時應降低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危險區域等級。
(2)局部機械通風在降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面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為有效時,可采用局部機械通風降低爆炸危險等級。
(3)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危險等級。
(4)利用堤或墻等障礙物,限制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危險等級的區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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