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質量監測站的點位建設要求
閱讀:1385 發布時間:2019-9-25
點位建設要求
一、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
1.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區內,并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2]
2.采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方法,估計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總體平均值。全部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總體平均值。
3.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是指將城市建成區均勻劃分為若干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不大于2千米×2千米(面積大于200平方千米的城市也可適當放寬網格密度),在每個網格中心或網格線的交點上設置監測點,了解所在城市建成區的污染物整體濃度水平和分布規律,監測項目包括GB3095-2012中規定的6項基本項目(可根據監測目的增加監測項目),有效監測天數不少于15天。
4.模式模擬計算是通過污染物擴散、遷移及轉化規律,預測污染分布狀況進而尋找合理的監測點位的方法。
5.擬新建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的平均值與同一時期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城市總體平均值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10%以內。
6.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城市總體平均值計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數的估計值;擬新建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平均值計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數與同一時期城市總體估計值計算的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15%以內。[3]
二、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區域點、背景點
1.區域點和背景點應遠離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區域點原則上應離開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20千米以上,背景點原則上應離開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50千米以上。
2.區域點應根據我國的大氣環流特征設置在區域大氣環流路徑上,反映區域大氣本底狀況,并反映區域間和區域內污染物輸送的相互影響。
3.背景點設置在不受人為活動影響的清潔地區,反映國家尺度空氣質量本底水平。
4.區域點和背景點的海拔高度應合適。在山區應位于局部高點,避免受到局地空氣污染物的干擾和近地面逆溫層等局地氣象條件的影響;在平緩地區應保持在開闊地點的相對高地,避免空氣沉積的凹地。
三、污染監控點
1.污染監控點原則上應設在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污染物高濃度區以及主要固定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產生明顯影響的地區。
2.污染監控點依據排放源的強度和主要污染項目布設,應設置在源的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的大落地濃度區內,以捕捉到大污染特征為原則進行布設。
3.對于固定污染源較多且比較集中的的工業園區等,污染監控點原則上應設置在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的工業園區邊界,兼顧排放強度大的污染源及污染項目的大落地濃度。
4.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點位布設原則增設污染監控點,并實時發布監測信息。
四、路邊交通點
1.對于路邊交通點,一般應在行車道的下風側,根據車流量的大小、車道兩側的地形、建筑物的分布情況等確定路邊交通點的位置,采樣口距道路邊緣距離不得超過20米。
2.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點位布設原則設置路邊交通點,并實時發布監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