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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行業在積極貫徹 GMP 的同時,為醫藥工業生產服務的制藥裝備行業相應提出了《制藥裝備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通則》等指導性標準,以配合規范的實施。這里制藥裝備所提出的“符合”與制藥行業的“貫徹”表達出制造方和使用方兩者有著不“符合”就不能很好的“貫徹”,要“貫徹”就必須“符合”的不可分割的。在討論分離機械產品符合 GMP 問題前,先了解一下制藥行業 GMP 的實施情況,再從制藥裝備產品符合 GMP 角度來探討分離機械符合 GMP 的問題。
制藥行業實施GMP的概況
GMP源自 1962 年美國 FDA 為保證藥品生產質量的管理需要應運而生的,1969 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將 GMP 推向了世界,我國在 1988 年公布 GMP 后又先后進行了兩次修訂,GMP 真正得到廣泛重視和強化實施是在 1998 年修訂以后。GMP 在制藥行業里有著很強的性和約束性,其強制貫徹的力度之大,國家和企業都投入了相當巨大的精力、財力、物力和人力,國內未取得藥品 GMP 認證的企業被叫停;通過GMP 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其設施、設備、工藝技術等被大幅更新,生產環境、生產條件得到了比較*的改變,藥品生產安全和藥品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對藥品生產企業可以說經過的是脫胎換骨的變化。從 GMP 的貫徹情況來看,我國實行的 GMP 是以世界衛生組織 WHO 推薦給各國指導實施的“化”范本為基礎制而定的,與美歐等發達國家實行的 cGMP 又稱動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還有著較大差距,關鍵是靜態過程管理和動態過程管理的區別。就我國 GMP 的實施水平而言,只能說明我國藥品的生產管理與接上了軌,在貿易中我國的“GMP 認證”還尚缺乏發達國家的認可,所以 cGMP 就成為我國藥品生產管理轉向全過程質量控制與更為有效的實施目標。2006 年國內出現的“欣弗”事件,是某藥企不嚴格貫徹滅菌規程的一個典型事例,因此迫切需要 GMP 朝著“治本”方向深化,國家也正在加大整治力度,2006 年國家藥品監督專項行動收回 86 張 GMP 證書,有些企業受利益驅使,中出現借用設備或儀器應付,過后又停用,其危及公眾用藥的安全。國內中藥、獸藥、食品行業也都在采用 GMP的管理方法,據悉國家食品*已有組織制定 cGMP 的考慮。因此,“十一五”期間制藥行業還將面臨質量管理的再次上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