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三次土壤普查關于開展普查實驗室篩選工作的通知
《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工作方案》(農建發[2022]1號)確定的全國統一篩選測試化驗專業機構的技術路線,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組織開展土壤普查實驗室篩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驗室職責任務
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實驗室分為檢測實驗室、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和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3類。其中,檢測實驗室通過篩選確定,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和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通過確認確定,分別承擔不同職責任務。
(一)檢測實驗室
1.依據《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等要求和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土壤普查樣品檢測任務安排,做好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工作。
2.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有關要求,制定內部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質量評價報告等,確保工作質量。
3.自覺接受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管理,接受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和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技術指導等。
(二)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
參與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方案,對承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普查任務檢測實驗室開展質量監督檢查和留樣抽檢工作,協助開展能力驗證和飛行檢查工作,并編制檢測能力和檢測質量評估報告。
2.協助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做好能力驗證、留樣抽檢和飛行檢查工作。
3.有鹽堿地普查任務的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負責承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樣等檢測任務。
4.參與組織開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控制數據審核,編制省級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報告等。
5.自覺接受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管理,接受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技術指導。
(三)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
參與制定全國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定和工作方案,參與組織開展能力驗證、留樣抽檢和飛行檢查等工作。
2.參與對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和檢測實驗室開展技術培訓、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等。
3.參與開展省級質量控制數據復核工作,編制全國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報告等。
4.自覺接受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管理。
二、實驗室條件要求;
(一)總體要求
實驗室應是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驗室需經所屬法人單位同意并授權。實驗室或者其所在的單位,無檢測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不良信用記錄。實驗室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準.確、客觀、真實和可追溯。實驗室應獨立承擔普查任務,不得分包和轉包。實驗室及其人員應嚴格執行普查工作有關規定,并落實相關責任。
(二)檢測實驗室條件要求
資質條件。應具有保證其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持有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實驗室認可證書》。具備《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中規定的樣品制備保存設備設施與場地條件;具備全部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狀指標檢測能力,及所需儀器設備(見附件2、附件3);資質認定批準或實驗室認可的檢測能力范圍應涵蓋50%以上的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狀指標。經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不少于7名)確認的省級及以上科研、教學單位實驗室,可視為具有上述同等資質條件。
2.能力證明。應具有與所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經驗,近3年內應開展過土壤相關檢測活動,年檢土壤樣品能力不少 于3000個。提交近3年參加的與所申請承擔土壤普查檢測任務相關的能力驗證與考核等情況證明材料。
3.人員隊伍。應具有與所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人員技術能力和數量應能滿足普查檢測任務 需 要。應對所有從事樣品制備、檢測、簽發檢測報告等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確認相應資格并頒發上崗 證。上崗證應標明準許操作的儀器設備、檢測指標等。關鍵崗位(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質量監督員等)人員,應具 備 土壤檢測相關的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并保證能直接參與普查樣品檢測、質量控制等工作。通過所申請檢測指標能 力確認 且在崗的檢測人員不少于15人。檢測人員應熟悉相關檢測方法和質量控制措施;樣品制備人員應熟練掌握一 般 樣品和土 壤 剖面樣品等制備流程;質量控制人員能夠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工作,具備判斷實驗 室檢測數據準確性、 方法有效性以及編寫質量評估報告的能力。在承擔土壤普查任務期間,實驗室應保證管理人員和 專 業技術人員的基本穩定。
4.場所環境。應具有固定的樣品制備、保存和檢測場所,并符合溫度、濕度等場所環境有關要求。承擔樣品制備任務的,樣品制備室面積不少于80m2,樣品保存室面積不少于50m2,制樣室內應具備互聯網絡條件,并安裝在線全部方位的監控攝像頭,確保可以接受遠程實時檢查。檢測室設施條件和環境應滿足分析儀器、檢測方法等有關要求。樣品制備和檢測區域應有明顯標識,對相互有影響的活動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對可能影響檢測結果質量的環境條件,應進行識別、監控和記錄,保證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5. 設備設施。應配備數量充足,且技術指標符合所申請普查樣品制備或檢測任務要求的儀器設備設施,儀器設備設施均應完好。對檢測結果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儀器設備,投入使用前應計量檢定或校準,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內使用輔助儀器設備應進行功能核查。所用質控樣品和化學試劑等.應符合相關檢測標準要求。質控樣品應能溯源到標準物質(或參比物質)。化學試劑有專人負責,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6.檢測方法。應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檢測方法(包括樣品制備和前處理方法),完成所承擔的樣品制備或檢測等任務。所用檢測方法應經方法驗證或確認,并形成滿足方法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等質量控制要求的相關記錄。
7.質量保證。應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有關要求,對樣品制備或檢測等任務制定內部質量控制計劃,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工作質量。不受任何部門和經濟利益的影響,保證樣品制備、檢測等工作客觀、公正。應建立檢測數據和報告質量審核制度,按要求數據審核人員和檢測報告的編制、審核及簽發人員。
(三)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條件要求
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除應滿足檢測實驗室條件要求之外,還應滿足以下各項要求:
具有豐富實驗室質量管理經驗和良好信譽,法律責任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
2.具備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普查樣品制備與檢測等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培訓、技術管理等能力。
3.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檢測結果爭議時,應具備復檢評判的能力
4.有鹽堿地普查任務的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應具備地下水樣等檢測能力。
(四)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條件要求
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除應滿足檢測實驗室條件要求之外,還應滿足以下各項要求:
具有豐富實驗室質量管理經驗和良好信譽的省部級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法律責任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
2.具備為全國普查樣品制備與檢測等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培訓、技術管理等能力。
3.具備對有爭議的省級質量控制結果復檢評判的能力。
三、實驗室篩選步驟
(一)實驗室申請
凡符合本通知中檢測實驗室和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條件要求的單位,可填寫《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實驗室申請書》(見附件1),向所在地的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凡符合本通知中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條件要求的單位,可經專家舉薦,向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
(二)檢測實驗室篩選
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本通知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檢測實驗室初步篩選工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0家。初步篩選采用文件資料審查與實驗室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申請單位進行符合性審查,從組織管理、檢測能力、能力驗證考核、檢測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綜合打分。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初步篩選推薦的檢測實驗室有關材料(報送文件、申請材料和評審材料等)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省級初步篩選推薦的檢測實驗室進行復核和評審,確定并發布《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檢測實驗室名錄》,供各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用。
(三)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確認
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由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從申請單位中確認,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限定2-3家,相關確認材料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確認
國家質量控制實驗室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專家舉薦的申請單位中確認,原則上從國家或省部級科研、教學、推廣等技術力量較強的單位中產生,限定10家左右。
四、時間安排
(一)2022年3月18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完成本省份檢測實驗室初步篩選工作,并報送初步篩選推薦的檢測實驗室有關材料以及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申請和確認材料的電子版(含單位公章的PDF掃描件)。
(二)2022年3月31日前,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農業農村部耕地質量監測保護中心開展初步篩選推薦檢測實驗室的專家復核和評審工作,評審結果公示1周。
(三)2022年4月10日前,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檢測實驗室名錄》。
五、有關要求
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實驗室動態管理和進入退出機制,組織開展實驗室能力驗證考核、留樣抽檢、飛行檢查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發現未能履行職責任務、檢測質量存在重大問題、偽造數據、弄虛作假、未遵循相關規定泄露普查數據等情況的實驗室,取消其相應資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請。請各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時間安排做好各項工作,及時上報有關材料。同時,請確定1名省級工作聯絡人,于3月7日前報送工作聯絡方式信息表(見附件4)。聯絡人:農業農村部耕地質量監測保護中心 鄭磊 李寒聯絡電話:010-59196326010-59196343 電子郵箱:trjcbz@ 126. com
附件:1.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實驗室申請書
2.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理化性狀檢測指標
3.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理化性狀檢測主要儀器設備
4.工作聯絡人信息表(式樣)
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中.國科學院、國家林草局辦公廳(辦公室)。
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2022年3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