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 5891.2-2006火工品藥劑試驗方法 堆積密度測定
GJB 5891.2-2006火工品藥劑試驗方法
第2部分:堆積密度測定
1 范圍
本部分規(guī)定了測定火工品藥劑堆積密度的儀器、工具、環(huán)境要求、試驗步驟、結果處理及注意事項。
本部分適用于火工品藥劑堆積密度的測定。
2 原理
將被測藥劑以自由落體的方式倒入已知體積的容器中,稱量該體積下被測藥劑的質量,計算其堆積密度。
3 儀器和工具
試驗所用儀器和工具應符合以下要求:
a)玻璃量筒:容積為10mL,分度值為01mL;
b)紙質漏斗:表面涂上蟲膠漆,上口外徑約40mm,下口外徑約6mm,高約50mm;
c)橡皮藥勺:直徑為10mm~15mm;
d)架盤天平:最大稱量為100g,分度值為0.1g。
4 環(huán)境要求
實驗室溫度應在16℃~35℃,相對濕度為45%~65%。
5 試驗步驟
5.1 將經(jīng)標定的玻璃量筒洗凈、干燥,用架盤天平稱量玻璃量筒,準確至0.1g,質量記為m1。
5.2 將紙質漏斗置于玻璃量筒上,用橡皮藥勺分次將被測藥劑沿紙質漏斗的軸線方向緩緩地倒入玻璃量筒內,使藥劑占玻璃量筒體積約二分之一左右,如藥面坡度太大,可輕輕地傾斜一下玻璃量筒,使藥面接近平面。
5.3 準確讀出藥劑在玻璃量筒內所占有的體積,準確至0.1mL,體積記為V。
5.4 稱量裝有藥劑的玻璃量筒,準確至0.1g,質量記為m2。
6 結果處理
6.1 按公式(1)計算藥劑堆積密度:
式中:
P ——藥劑堆積密度的數(shù)值,單位為克每毫升(g/mL);
m1——玻璃量筒質量的數(shù)值,單位為克(g);
m2——藥劑與玻璃量筒總質量的數(shù)值,單位為克(g);
V ——藥劑在玻璃量筒內占有的體積的數(shù)值,單位為毫升(mL)。
6.2 同一被測藥劑樣品平行測定兩次,平行測量絕對誤差不大于 0.1g/mL 時,取其算術平均值,結果表示至小數(shù)點后兩位報出。
7 注意事項
7.1 往玻璃量筒中倒入被測藥劑的操作應在防護板后進行。
7.2 藥劑倒入玻璃量筒后,應盡量保持藥劑自由漏下時的松散程度,以保證測量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