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詳細介紹
品牌:東立環宇 型號:CH-MP-900
紅外打印機酒精測試儀產品說明: 采用世界高選擇陶瓷半導體氧化傳感器,根據中國新交通法設計、制作,適合中國國情。
紅外打印機酒精測試儀功能特點:
◆操作簡單,便于攜帶
◆新穎*的吹嘴設計,不用含入口中檢測,
◆紅外控制,主機與打機無線聯接
◆新穎*的吹嘴設計,不用含入口中檢測,
◆紅外控制,主機與打機無線聯接
技術指標:
傳感器: 高選擇陶瓷半導體氧化傳感器
測量范圍: 10mg/dl~400mg/dl
zui大誤差率: ±005mg/di以內
正常使用氣溫: -15C~45C
標定間隔: 12個月
吹氣流量: >2升/分鐘
吹氣時間: 2~3秒
反應時間: 3秒
預熱時間: 20秒
外 殼: 防震性,鑄造硬塑料
電 池: 9V堿性電池
數據貯存: 2000條
打印機技術規格:
打印方法: 直接熱敏打印
裝紙方式: 卷紙式便捷裝卸
打印速度: 50mm/秒zui大值
尺寸重量: 75×103×36(mm)、237g(含電池)
打印頭壽命: 50千米
電 池: 7.2DC 880Mah(Ni-MH)、1小時持續打印
電池充電器: 輸入(85-240VAC ,50-60HZ),輸出(8.4VDC),4小時滿電
處罰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酮、正丁醇、異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車輛駕駛人員 vehicle drivers
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
3.2
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
3.3
飲酒駕車 drinking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4
醉酒駕車 drunk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4 酒精含量值
4.1 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臨界值見表1。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酮、正丁醇、異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車輛駕駛人員 vehicle drivers
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
3.2
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
3.3
飲酒駕車 drinking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4
醉酒駕車 drunk 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4 酒精含量值
4.1 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臨界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
行為類別 對象 臨界值(mg/100ml)
飲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 20
醉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 80
行為類別 對象 臨界值(mg/100ml)
飲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 20
醉酒駕車 車輛駕駛人員 80
4.2 血液與呼氣酒精含量換算
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可按標準GA307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檢驗方法
5.1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
5.1.1 對飲酒后駕車的嫌疑人員可檢驗其呼氣酒精含量。呼氣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進行檢驗。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應記錄并簽字。
5.1.2 呼氣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技術指標和性能應符合GA307標準規定,并具備被動探測呼出氣體酒精的功能。
5.1.3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具體步驟,按照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操作要求進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2.1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酒精或者揮發性有機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凈、干燥,裝入血樣后不留空間并密封,低溫保存,及時送檢。
5.2.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標準規定。
6 其它
6.1 嫌疑飲酒后駕車的人員拒絕配合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以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
6.2 對未達到本標準4.1條規定飲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車輛駕駛人員;或者不具備呼氣、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人體平衡的步行回轉試驗或者單腿直立試驗,評價駕駛能力。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的具體方法、要求和評價標準,見附錄A。
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可按標準GA307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檢驗方法
5.1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
5.1.1 對飲酒后駕車的嫌疑人員可檢驗其呼氣酒精含量。呼氣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進行檢驗。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應記錄并簽字。
5.1.2 呼氣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技術指標和性能應符合GA307標準規定,并具備被動探測呼出氣體酒精的功能。
5.1.3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具體步驟,按照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操作要求進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2.1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酒精或者揮發性有機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凈、干燥,裝入血樣后不留空間并密封,低溫保存,及時送檢。
5.2.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標準規定。
6 其它
6.1 嫌疑飲酒后駕車的人員拒絕配合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以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
6.2 對未達到本標準4.1條規定飲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車輛駕駛人員;或者不具備呼氣、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人體平衡的步行回轉試驗或者單腿直立試驗,評價駕駛能力。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的具體方法、要求和評價標準,見附錄A。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人體平衡試驗
A.1 平衡試驗的要求
步行回轉試驗和單腿直立試驗應在結實、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環境下進行。對年齡超過60歲、身體有缺陷影響自身平衡的人不進行此項試驗。被試人員鞋后跟不應高于5cm。在試驗時,試驗人員與被試人員應保持1m以上距離。
A.2 步行回轉試驗
A.2.1 步行回轉試驗即被試人員沿著一條直線行走九步,邊走邊大聲數步數(1,2,3,…9),然后轉身按原樣返回。試驗時,分講解和行走兩個階段進行。講解階段,被試人員按照腳跟對腳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線的一端,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行走階段,被試人員在得到試驗人員行走指令后,開始行走。
A.2.2 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八個指標,符合二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1)在講解過程中,被試人員失去平衡(失去原來的腳跟對腳尖的姿態):
2)講解結束之前,開始行走;
3)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時停下來;
4)行走時,腳跟與腳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間隔1.5cm;
5)行走時偏離直線;
6)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7)失去平衡或轉彎不當:
8)走錯步數。
A.3 單腿直立試驗
A.3.1 單腿直立試驗即被試人員一只腳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腳距地面15cm以上,腳趾向前,腳底平行地面,并大聲用千位數計數 (1001,1002,1003,…),持續三十秒鐘。試驗時,分講解、平衡與計數兩個階段。講解階段,被試人員雙腳同時站立,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平衡與計數階段,被試人員一只腳站立并開始計數。
A.3.2 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四個指標,符合二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1)在平衡時發生搖晃,前后、左右搖擺15cm以上;
2)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3)為保持平衡單腳跳;
4)放下提起的腳。
(規范性附錄)
人體平衡試驗
A.1 平衡試驗的要求
步行回轉試驗和單腿直立試驗應在結實、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環境下進行。對年齡超過60歲、身體有缺陷影響自身平衡的人不進行此項試驗。被試人員鞋后跟不應高于5cm。在試驗時,試驗人員與被試人員應保持1m以上距離。
A.2 步行回轉試驗
A.2.1 步行回轉試驗即被試人員沿著一條直線行走九步,邊走邊大聲數步數(1,2,3,…9),然后轉身按原樣返回。試驗時,分講解和行走兩個階段進行。講解階段,被試人員按照腳跟對腳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線的一端,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行走階段,被試人員在得到試驗人員行走指令后,開始行走。
A.2.2 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八個指標,符合二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1)在講解過程中,被試人員失去平衡(失去原來的腳跟對腳尖的姿態):
2)講解結束之前,開始行走;
3)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時停下來;
4)行走時,腳跟與腳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間隔1.5cm;
5)行走時偏離直線;
6)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7)失去平衡或轉彎不當:
8)走錯步數。
A.3 單腿直立試驗
A.3.1 單腿直立試驗即被試人員一只腳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腳距地面15cm以上,腳趾向前,腳底平行地面,并大聲用千位數計數 (1001,1002,1003,…),持續三十秒鐘。試驗時,分講解、平衡與計數兩個階段。講解階段,被試人員雙腳同時站立,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平衡與計數階段,被試人員一只腳站立并開始計數。
A.3.2 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四個指標,符合二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1)在平衡時發生搖晃,前后、左右搖擺15cm以上;
2)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3)為保持平衡單腳跳;
4)放下提起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