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至今已開展近20年,但是這項環境政策試行多年后仍未成為一項法律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國,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 會效益。據美國總會計師事務所估計,排污權交易制度從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以來,美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顯控制,促進了環境改善,并節 約了近20億美元治理污染的費用。之后,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相繼進行了排污權交易實踐。
然而,自從我國引入排污權交易的理論、案例,以及歐美國家的管理思路以來,國內的一些法律、環保領域的學者和政府管理部門的官員,提出了很多在我國試 行排污權交易的利弊分析、試點方案、制度設計等多方位的研究和探討。但是,仍然沒能使排污權交易成為我國一項新的環境管理法律制度。
排污權交易為何未能在我國落地生根?到底難在何處?筆者認為,排污權交易制度是西方國家在探索環境問題市場化解決機制的過程中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帶有很 重的實用主義色彩。這一制度的設計為解決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提供了另一種思路。排污權交易在我國能否真正生根、結果的根源,取決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尤其 是手握行政許可權和監管權的政府官員對排污權交易的正確認知,從而在試行或者實施中,認清區域差異,突出利益重圍,切實轉變觀念,創新環境管理。
首先,應該認識到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市場經濟屬性。行政過度干預將會干擾這項制度的社會公平性和公正透明。有些政府管理人員力反對實行排污權交易的市場 化,而熱衷于協商轉讓排污權。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排污權交易的市場化會使排污權交易失控。事實上,這種理由的根源來自于長期以來的官僚利益潛規則。
確實,要把一項實權在握的許可權移交給市場,是一種深刻的行政管理改革,而改革必然會有陣痛,但是必須忍受,否則免談大力推進排污權交易。一些人之所以擔 心失控,其實是一些部門或個別官員擔心失去對排污企業的控制權,抑或還潛藏著排污權尋租心理。因此,排污權交易管理中,應該重視分級市場的管理,逐步取消 初始排污權行政許可的分配,使排污權交易實實在在地進入資源權益的市場化運營。
第二,應該唯實而不唯上,大力推動排污權交易的市場化管理,藉此以實現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實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定制度的獨立性。近年來,社會公眾越來越關注建 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關心環境質量狀況,要求環保部門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呼聲也越來越多。但是,在有些地方,有的環保部門和管理人員已 經習慣于把排污權許可的指標,違規甚至違法“撥”給首長項目或者形象工程,而無視這些工程是否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而實行排污權交易的市場化管理,可以轉 變一些管理部門唯上級領導是從的不良作風,把公眾對建設項目排污信息的知情權公開給社會。這樣不僅得民心,而且會增強政府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公信力。
第三,應該切實轉變環境管理方式,大膽實踐、大膽創新,大力推進排污權交易試點。排污權交易是一項系統而長遠的工程。實施排污權交易,涉及市場主體、權益 確權、交易區域、合理定價、監管機制等問題。當前,很多學者呼吁立法機關盡快為排污權交易立法。這是基于在我國早日實行排污權交易的急切期盼。然而, 在我國需要立法而尚未立法的行政管理內容并非只有排污權交易,很多改革試點都是在尚無法可依的情況下進行的,同樣取得了不菲的成效。因此,作為一項政府社 會管理的改革,當前和今后,排污權交易試點同樣應該大膽、謹慎、勇敢地向前。
目前,一些地方環境管理部門擔心實行排污權交易后,會出現違法排污帶來的管理難題。對此,實施排污權交易后的環境行政管理,其重點應該放在進一步提高監控 手段的高技術性、可靠性、客觀性和科學性。同時,隨著社會生態文明程度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性的提升,必將形成環境道德的社會規范,公眾關注環境質量的 社會監督義務也將增強。環境管理部門此時可以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研究探索如何激勵排污企業轉型升級、積減排,如何加強環境監督的法治化,如何通過市場調節 來懲罰違法、違規排污行為,避免排污權交易造成區域排污布局調整的缺陷,設計出符合社會發展的環境行政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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