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企業排污不再“天經地義”,除了繳納排污費,企業的排污權也將進入有償時代。麗水市所有企業,都將按照《麗水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購買和交易排污權。
經過一年多時間的反復醞釀,11月1日起,《麗水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將正式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全市企業將在區域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規定有總量控制要求的工業排污單位,排放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類主要污染物時,要依法取得排污權指標,并按規定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而在此之前,企業排污只需要通過環評,按規定繳納排污費就可以享受排污權。很長一段時間,排污權成為了企業“免費的午餐”。
“我們的環境對于污染有一定的自凈能力,但這個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是定額的,它是一種公共資源,企業排污無形中就占有了他人享有的這種資源,因此,企業 應該為占有的部分承擔費用。”市環保局排污權交易中心主任呂森偉說,排污權設立的基本原則,就是誰占有誰付費。
同時按照規定,企業可在區域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對依法取得的排污權指標進行交易。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確認,長期限不超過5年,期滿后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和分配。
這意味著,排污權將能夠在“市場”中進行交易,就如同期貨一樣可進行買賣,打算增排的企業需要向“市場”購買“富余”的排污權指標,而企業通過節能減排、 轉型升級所節省下來的指標將可以出售轉化為經濟效益。這一重要變革,將給企業戴上環保“緊箍”,為我市“綠色崛起、科學跨越”的戰略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據了解,排污權交易早起源于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后被廣泛用于國家之間的污染排放協議當中,尤其是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領域以來,已經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近年來,我國對于排污權交易制度也日漸重視。在十八大報告中就曾提出,要積開展碳排放權、排污權交易試點。浙江省則從2007年就開始在嘉興試點排污權交易制度,隨后逐漸在全省各地推廣,麗水已是全省后一批施行該制度的地區。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勢必會讓‘排污大戶’付出更多的成本,讓排污少的企業節約更多成本,獲得更多的資源,從而起到合理配置資源、降低污染控制成本、提 高經濟效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節能減排等眾多好處。在生態和發展之間,取得好的平衡。”呂森偉認為,排污權交易將對麗水市未來發展將產生重要意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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