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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T 11326-2006數字電視接收及顯示設備高低溫測試方法
最近更新時間: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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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T 11326-2006數字電視接收及顯示設備高低溫測試方法
1 范圍
SJ/T 11326-2006標準規定了數字電視接收及顯示設備的高低溫測試箱環境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數字電視接收及顯示設備,作為設計、生產和試驗過程中評定其環境適應性的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eqv ISO 780:1997)
GB/T 2423.1-200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eqv IEC 60068-2-1:1974 & IEC 60068-2-1A: 1978)
GB/T 2423.2-2000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eqv IEC 60068-2-2:1974 & IEC 60068-2-2A: 1978)
GB/T 2423.6-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b和導則:碰撞(idt IEC 60068-2-29:1987)
GB/T 2423.10-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idt IEC 60068-2-6:1982)
GB/T 2423.21-1991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M:低氣壓試驗方法(neq IEC 60068-2-13-83)
GB/T 8898-2001 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 安全要求(eqv IEC 60065:1998)
溫度穩定 temperature stability
試驗樣品各部分的溫度與其zui后溫度之差在3oC(或相關規范規定的其它值)以內時的狀態。 KOWIN高低溫測試箱
凝露 condensation
試驗樣品的表面溫度低于周圍空氣的露點溫度時,水蒸氣在該表面上析出的現象,即水由汽態轉變為聚集的液態。
工作空間 working space
試驗箱(室)中能將規定的試驗條件維持在規定的容差范圍內的那一部分空間。
試驗樣品(以下簡稱“樣品")應是在逐批檢查的合格批中隨機抽取的合格品。
環境試驗順序
本標準包括kowin氣候環境試驗(以下簡稱氣候試驗:高低溫測試箱,高低溫循環測試箱,高低溫老化箱,高低溫濕熱試驗箱)和機械環境試驗(以下簡稱機械試驗:振動臺,電磁式振動臺,拉力試驗機,模擬運輸振動臺,跌落試驗機),先進行氣候試驗,再進行機械試驗。氣候試驗和機械試驗應在同一樣品上進行。
4.2.2 氣候試驗項目順序
氣候試驗項目順序如下:
a) 高溫負荷試驗:
b) 高溫貯存試驗;
c) 恒定濕熱試驗;
d) 低溫負荷試驗;
e) 低溫貯存試驗;
f) 溫度變化試驗;
g) 低氣壓試驗(在海拔2000m以上的高原地區使用的產品)。
4.2.3 機械試驗項目順序
機械試驗項目順序如下:
a) 掃頻振動試驗;
b) 碰撞試驗;
c) 跌落試驗。
4.3 項目試驗程序
項目試驗順序如下:
a) 樣品預處理;
b) 初始檢測;
c) 條件試驗;
d) 恢復;
e) zui后檢測。
4.4 樣品預處理
當樣品原來所處環境條件不符合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且對其產生影響時,為了去掉或部分消除其原有的影響,必要時對樣品進行預處理。
4.4.1 預處理條件
預處理條件如下:
a) 溫度:20℃~30℃。
b) 相對濕度:25%~75%。
c) 大氣壓:86kPa~106kPa。
4.4.2 預處理方法
將無包裝的樣品放入符合4.4.1規定條件的試驗箱(室)內擱置48h。
4.5 樣品的恢復和檢測條件
樣品經試驗之后的恢復和檢測均在下列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
a) 溫度:15℃~35℃;
b) 相對濕度:25%~75%;
c) 大氣壓:86kPa~106kPa。
5 檢測項目要求及測量方法
5.1 概述
規定樣品在條件試驗前所進行的初始檢測項目和條件試驗后所進行的zui后檢測項目。對樣品進行外觀、機械結構、安全以及樣品性能參數指標電、聲、光、色等的檢測,來評價產品的環境適應性。抽樣方案和檢測結果判定類別依據相應產品通用規范。環境試驗內容及不合格判據見本標準附錄A。
5.2 外觀與機械結構檢測
5.2.1 要求
樣品外表應無腐蝕、霉斑、鍍層/漆層剝落、劃痕、開裂、變形、液體或灌注物滲漏以及溢出等現象,文字符號標志應清晰;結構件、主要元部件與控制件應完整、無機械損傷,且其功能應正常;機內無金屬脫落物。檢測判據見附錄A。
5.3.2 方法
安全性能檢測按GB 8898-2001的有關規定進行。
5.2.3 項目
見表A.1中5的安全檢測項目及其判據。
5.4 電、聲、光、色性能
5.4.1 要求
符合相應數字電視產品通用規范的要求。
5.4.2 檢測項目
電、聲、光、色性能的檢測項目及其參數按相應產品規范的規定。
5.4.3 測量方法
按相應產品的測試方法標準進行檢測。
6 試驗
包括氣候試驗和機械試驗。
6.1.1.3 試驗方法
a) 樣品應在不包裝、不通電和正常工作位置的狀態下(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
入電源),放入具有室溫的試驗箱內,樣品應盡可能地放在試驗箱中央,以使樣品的任何部分和箱壁之間有盡可能多的空間;
b) 箱溫按(0.7~1)℃/min的平均速率(指每5min的平均值)上升,逐漸升溫至(40±2)℃。當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接通電源持續工作16h;
c) 樣品斷開電源,箱溫按(0.7~1)℃/min的平均速率降低至正常試驗大氣條件范圍內的某上限值;
d) 按5.2的規定進行檢測。
在進行負荷試驗時,其輸出功率應為額定輸出功率的1/8,采用節目信號輸入。
e) 當需要采用強迫空氣循環時,依據GB/T2423.2-2000中10.7.1.2的規定進行。
6.1.2 高溫貯存試驗
6.1.2.1 要求
樣品在溫度為55℃時擱置2h,恢復2h后應符合5.2、5.3和5.4的規定。
對LCD樣品的恢復時間由產品規范規定。
6.1.2.2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2423.2-2000中第4章的要求。
6.1.2.3 試驗方法
實驗方法如下:
a) 樣品應在不包裝、不通電和正常工作位置的狀態下放入具有室溫的試驗箱內;
b) 箱溫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上升,逐漸升溫至(55±2)℃。當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擱置2h;
c) 箱溫按(0.7~1)℃/min的平均速率降低至正常試驗大氣條件范圍內的某一數值;
d) 恢復2h;
e) 按5.2、5.3和5.4的規定進行檢測。
6.1.3 恒定濕熱試驗
6.1.3.1 要求
樣品在溫度為40℃,相對濕度為93%的條件下擱置96h,經4h恢復后,樣品應符合5.2、5.3和5.4的規定。
6.1.3.2 試驗設備
a) 在試驗箱的有效工作空間中應裝有監控溫、濕度條件的傳感器 ;
b) 試驗箱有效工作空間中的溫度應能保持在(40±2)℃,相對濕度應能保持在(93+2-3)%的范圍內;
注:±2℃的溫度差包括測量誤差和有效工作空間內溫度的均勻度。為了保持所需要的溫度,有效工作空間內任意兩點之間的溫度差在任何時間內應小于1℃。
c) 試驗箱內的冷凝水應不斷排出,排出的冷凝水未經純化處理不得再次使用;
d) 直接用來產生濕度的水的電阻率應不小于500Ω?m;
e) 應保證試驗箱內有效工作空間中濕度和溫度均勻,并盡可能與控制點(溫、濕度傳感器處)的數值一致;
f) 試驗箱內壁和頂部的凝結水不應滴落到樣品上。
6.1.3.3 試驗方法
實驗方法如下:
a) 樣品不包裝、不通電,按正常工作位置的狀態放入具有室溫的試驗箱內,然后將箱溫調節至(40±2)℃,當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再加濕度至相對濕度為(93+2-3)%,擱置96h;
b) 先把試驗箱的相對濕度在0.5h內降低到(75±3)%,然后在0.5h內,把試驗箱的溫度調節到
正常試驗大氣條件范圍;
c) 恢復4h;
如樣品轉移到正常試驗大氣條件的試驗箱中去恢復,則轉移樣品的時間不應超過10min。
d) 復后按5.2、5.3和5.4進行檢測。
對特殊氣候條件樣品的試驗按產品規范規定進行.例如恒定濕熱負荷試驗等。
6.1.4 低溫負荷試驗
6.1.4.1 要求
樣品在溫度為-10℃時擱置2h后應能持續工作1h,并符合5.1的規定。
對帶有LCD或PDP顯示器件的樣品, 試驗溫度和要求按產品規范規定(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
6.1.4.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2423.1-2003中第5章的要求。
6.1.4.3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如下:
a) 樣品應在不包裝、不通電、在正常工作位置的狀態(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放入具有室溫的試驗箱內。樣品應盡可能地放在試驗箱中央,以使樣品的任何部分和箱壁之間有盡可能多的空間;
b) 試驗箱溫度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下降至(-10±3)℃,當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擱置2h,然后接通電源持續工作1h;
c) 樣品斷開電源,試驗箱溫度變化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上升到正常試驗大氣條件范圍內的某一數值;
d) 按5.1的要求進行檢測;
e) 當需要采用強迫空氣循環時,應按GB/T2423.1-2003中第10.7.1.2的規定進行。
6.1.5 低溫貯存試驗
6.1.5.1 要求
樣品在溫度為-25℃時擱置2h,恢復2h后應符合5.1、5.2和5.3的規定。對帶有LCD或PDP顯示器件的樣品,恢復時間由產品規范定。
6.1.5.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2423.1-2003中第5章的要求。
6.1.5.3 試驗方法
高低溫測試箱試驗方法如下:
a)樣品應不包裝、不通電、在正常工作位置的狀態放入具有室溫的試驗箱內(為了防止凝露現象,允許將樣品用塑料薄膜密封后進行試驗,必要時還可以在密封套內放吸濕劑);
b)試驗箱溫度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下降至(-25±3)℃,當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擱置2h;
c)試驗箱溫度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上升至正常試驗大氣條件范圍的某一數值;
d)為了除去樣品表面水滴,可用試驗室溫度的空氣進行吹風,然后樣品保持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恢復2h;
e) 按5.2、5.3和5.4的規定進行檢測。
6.1.6 溫度變化試驗
6.1.6.1 要求
樣品應能承受圖1規定要求的溫度變化試驗,共10個循環。試驗后樣品應符合5.1規定,并能工作。
6.1.6.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如下要求:
a) 試驗箱工作空間內的任何點應能以試驗所要求的溫度變化速率進行從低溫到高溫或從高溫到
低溫的溫度轉換,并能保持試驗所要求的溫度;
b) 試驗箱內大氣的濕度不超過20g/m3(相當于35℃時50%的相對溫度);
c) 試驗箱在恒溫期間,試驗箱箱壁溫度在高溫和低溫期間內,其偏離分別不應大于試驗規定的箱
溫的3%和8%(用K表示)。本要求適用于整個試驗箱箱壁,并且樣品內也不應有不符合這個要求的任何加熱和冷卻部分。試驗箱內的空氣應流通,靠近樣品處所測得的風速不低于2m/s;
d) 樣品的安裝件與支撐架之間應是低導熱率的,以使安裝架和支撐架與樣品之間絕熱。
6.1.6.3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如下:
a) 樣品應在不包裝、不通電、在正常工作位置的狀態放入具有試驗室環境溫度的試驗箱內;
b) 高低溫試驗箱內的溫度以(1±0.2)℃/min的降溫速度(5min內的平均速率)降到(-10±3)℃;
c) 試驗箱達到溫度穩定后,恒溫3h;
d) 試驗箱內的溫度以(1±0.2)℃/min的升溫速率(5min內的平均速率)升到(40±2)℃;
e) 試驗箱內達到溫度穩定后,恒溫3h;
f) 試驗箱內的溫度以(1±0.2)℃/min的降溫速率(5min內的平均速率)降到試驗客觀存在的
環境溫度值;
g) 以上構成一個循環,依次進行10個循環;
h) 樣品從試驗箱中取出之前,應在試驗室環境溫度下達到溫度穩定;
i) 將樣品從試驗箱中取出,按5.2的要求進行檢查,并通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