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本濕熱試驗箱執行GB/T 2423.3-93 交變濕熱試驗方法,本標準規定了恒定濕熱試驗的試驗程序、嚴酷等級和對試驗箱(室)的基本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確定電工電子產品、元件、材料等在恒定濕熱條件下使用和貯存的適應性。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恒定濕熱試驗的試驗程序、嚴酷等級和對試驗箱(室)的基本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確定電工電子產品、元件、材料等在恒定濕熱條件下使用和貯存的適應性。
2、引用標準
GB 2421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GB 2422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GB 2424.2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3、對試驗箱(室)的要求
3.1工作空間內應裝有監控溫、濕度條件的傳感器。
3.2工作空間內的溫度應能保持在40&plsmn;2℃、相對濕度應能保持在93%(+2%;-3%)的范圍內。
本標準中規定的溫度容差(&plsmn;2℃),考慮了測量的誤差、溫度的緩慢變化和工作空間內濕度的均勻性,即工作空間內的溫差。為使本標準規定的相對濕度容差((+2%;-3%)保持在要求的范圍內,工作空間內任何兩點的溫差,在任一瞬時都不應大于1℃,短期的溫度波動也必須保持在較小的范圍內。
3.3凝結水應不斷排出工作室外,未經純化處理不得再次使用。
3.4使用直接與水接觸產生濕度的加濕法時,在試驗中水的電阻率應保持不小于500 Q.m。
3.5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和濕度應均勻,并盡可能與溫濕度傳感器處的條件*。
3.6試驗樣品的特性及電氣負載不應明顯地影響工作空間內的溫、濕度條件。
3.7試驗箱(室)內壁和頂部的凝結水不應滴落到試驗樣品上。
4、嚴酷等級
在本標準中,試驗嚴酷等級由于試驗持續時間決定,有關標準應從下列持續時間中選取嚴酷等級:
5、試驗程序
5.1初始檢測
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測。
5.2條件試驗
5.2.1將無包裝、不通電的試驗樣品,在&ldqo;準備使用&rdqo;狀態下,按正常工作位置或按有關標準規定的狀態放入試驗箱(室)的工作空間內。
5.2.2將工作空間的溫度在不加濕的條件下升到40℃,以對試驗樣品進行預熱,待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再加濕,以免試驗樣品產生凝露。
5.2.3待工作空間內的溫度和相對濕度達到規定值并穩定后,開始計算試驗持續時間。
5.3中間檢測
5.3.1在條件試驗期間或結束時,有關標準可以要求對試驗樣品加電負載和(或)測量,并規定測量時間和測量項目。
5.3.2中間檢測時不允許將試驗樣品移出試驗箱(室)外,更不允許在恢復后進行測量。
5.3.3若在條件試驗結束前想要知道該類試驗樣品的性能,則對每一特定的試驗時間都要另增加一組試驗樣品。每組樣品的恢復和后檢測分別進行。
5.4恢復
5.4.1在條件試驗結束時,一般試驗樣品應在GB 2421第5.3條的條件下恢復,時間不少于1h,但不得多于2h;對于熱時間常數大的試驗樣品恢復時間應足夠長,以便使溫度達到穩定。
5.4.2棍據試驗樣品的特性和實驗室的條件,試驗樣品也可留在試驗箱(室)中恢復,或在另外的試驗箱(室)中恢復。留在試驗箱(室)中恢復時,應在0.5 h內將相對濕度降到75%&plsmn;3%,然后在0.5 h內將溫度調節到滿足GB 2421第5.4.1條的要求,溫度容差為&plsmn;2℃。
轉移到另外的試驗箱(室)中恢復時,轉移試驗樣品的時間應盡可能短,長不應超過5 min。
5.4.3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須要采取專門措施清除試驗樣品表面的潮氣。
5.4.4如果上述標準的恢復條件對試驗樣品不適用,有關標準可以提出另外的恢復條件。
5.5后檢測
5.5.1根據有關標準的要求,對試驗樣品的外觀進行檢查,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測。
5.5.2檢測工作應在恢復階段結束后立即進行。對濕度變化敏感的參數應先測量。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所有參數應在30 min內測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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