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防火防爆設計
民用建筑的鍋爐房通常是為建筑采暖提供熱源,一般以熱水或蒸汽鍋爐應用較多。
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屬于丁類生產廠房,但根據鍋爐的燃料不同,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 2018年版)和《鍋爐房設計規范》 (GB 50041-2008 )的要求,燃油和燃煤鍋爐房分別為一級和二級。但如裝設總額定蒸發量不超過4t/h、以煤為燃料的鍋爐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燃油鍋爐的油箱間、油泵間、油料加熱間為丙類生產廠房,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1)在總平面布局中,鍋爐房應選擇在主體建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且應考慮到由于明火或煙囪飛火,對周圍的甲、乙類生產廠房,易燃物品和重要物資倉庫,易燃液體儲罐,以及稻草和露天糧、棉、木材堆場等部位必須保持必要的防火間距,可以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的有關規定確定,一般為25~50m。燃煤鍋爐房與煤堆場之間應保持6~8m的防火間距。灰煤與煤堆之間,應保持不小于10m的間距。燃燒易燃油料或液化石油氣的鍋爐房與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儲量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關規定確定。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功率不大于2.8 MW的燃煤鍋爐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中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蒸發量或額定熱功率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 50016-2014, 2018年版)規定的燃煤鍋爐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中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
(2)鍋爐房宜獨立建造。但確有困難時可貼鄰民用建筑布置,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燃油或燃氣鍋爐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燃油和燃氣鍋爐房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當鍋爐房設在樓頂時,其頂板應進行雙澆混凝土加厚處理,以提高耐火極限。燃油鍋爐應采用丙類液體作燃料。采用相對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②鍋爐房的門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檻墻。③鍋爐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④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⑤鍋爐的容量應符合《鍋爐房設計規范》 ( GB50041-2008 )的有關規定。⑥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與鍋爐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⑦燃氣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燃油、燃氣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事故排風機。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時,其機械通風裝置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相關規定。(3)鍋爐房為多層建筑時,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并設置安全疏散樓梯直達各層操作點。鍋爐房前端的總寬度不超過12m,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開一個門。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得上鎖或問住,確保出入口暢通無阻。(4)鍋爐的燃料供給管道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 閥。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 GB50028-2006 )的規定。(5)油箱間、油泵間、油加熱間應用防火墻與鍋爐間及其他房間隔開,門窗應對外開啟,不得與鍋爐間相連通,室內的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6)鍋爐房電力線路不宜采用裸線或絕緣線明敷,應采用金屬管或電纜布線,且不宜沿鍋爐煙道、熱水箱和其他載熱體的表面敷設,電纜不得在煤場下通過。